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2
南通海门一对夫妻为了逃避还贷,想到将房产过户到女方母亲名下,然后办理离婚手续。这个“小动作”被贷款公司发现后,夫妻二人和女方母亲一起被告上法庭。近日,南通中院二审审结该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三被告之间的房产转让协议?
财产转给女方母亲后,两人离婚
庄和梁本是夫妻。2017年10月,他们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0万元。起初,他们按时支付利息,后来,庄外出,下落不明,预留电话也已关机。
2018年过年前,庄某、梁某、梁某母亲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将位于海门市鱼洞镇的一处房产转让给梁某母亲。约定价格25万元,当天房产过户登记到他母亲名下。
当天,庄某与梁某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称,海门市和鱼洞镇两套房产及相关超市的经营权和资产归梁所有。
法院判决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小额贷款公司认为,庄某与梁某因资金链断裂而协议离婚,并将涉案财产过户登记在被告梁某母亲名下,属于被转让财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顺利执行借款纠纷,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庄某与梁某及被告梁某母亲订立的财产转让协议无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的母亲不需要买房居住,也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在涉案房产过户完成后也没有实际居住。被告庄某、梁某在协议离婚、处分相关财产时,应当对其相关债务及资产有充分的了解,也应当知道相关债务是否具有完全清偿能力。但他们仍然利用《财产转让协议》进行财产权属变更登记,进一步降低了原告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和比例。通过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财产,属于逃避债务履行。故裁定三被告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
法官:当事人应遵守诚信原则
法官表示,随着我国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的日益多元化,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和合同案件越来越多。债务人为避免将来或未来债务,在不变更财产实际控制人、所有人的情况下,通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配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名下,使其名下无财产履行债务。
通常有赠与、低价转让或解除私人关系等方式,所谓的“假离婚”就是典型的一种。
法官表示,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恶意串通方式处分财产,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处分协议无效。
扬子晚报/讯记者万成元通讯员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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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风
2022-03-11 09:0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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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苇风
2022-03-11 11:0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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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借银枪逞风流
2022-03-11 10:5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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