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2
公房征收的补偿利益在承租人和居民之间进行分配,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被认定为居民,是公房征收纠纷案件中尤为重要的环节。本文旨在介绍公共房屋征收中的居民认定规则。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取得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由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居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
因此,作为被安置公房的主体,居民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被征收房屋有常住户口。
注意,只要你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征收房屋内有常住户口,那么即使你在征收决定作出时有户口,你也可以享受安置,没有户口也可以签订拆迁协议或者获得补偿。
2.在被征收房屋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这个在征收决定中不需要往前推一年,但是可以在这里住一年以上,哪怕我小时候在这里住了一年以上,或者很多年前在这里住了一年以上。这里的特殊情况,大多是指因为房子太小,不能住在一起,我们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的情况。后续文章将涵盖。
3.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员。
这里的其他住房主要是指福利分房,生活困难是你虽然享受了福利分房,但是生活困难的情况。
即使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也不能视为同一人的情况:
1.处分他原本在别处享有的公房权利,住进被拆迁的公房;
2.领取单位购房补贴后有购房能力未购房且仍居住在被拆迁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3.该市其他地方的公房拆迁已获得货币补偿。
上述三种不被认定为共同居民的情况,是为了避免出现虽然形式上符合共同居民三人认定条件,但实际上已经获得福利分房的情况。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房屋拆迁补偿分割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视为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即虽不符合认定共同居住人的三个条件,但视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共同居住人,实践中需要注意。
1.不符合户籍条件,也不符合居住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只要求上海市籍,但户口不要求在被征收房屋内),因婚姻关系居住在被拆迁公房直至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居民。但在获得拆迁补偿后,一般无权主张本市其他公房的拆迁补偿份额。
2.符合户籍条件,但不符合居住条件。
被拆迁公房中,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居住在出租屋,在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分房。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提交人还承担了法院认定该家庭生活困难的案件,提交人代理的所有七名原告都被认定为共同居民。但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审批口径。
3.符合居住条件,但不符合户籍条件。
(1)一般情况下,无本市常住户口,因婚姻关系在被拆迁公房居住满五年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也视为共同居住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2)房屋拆迁期间,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将户籍迁出被拆迁公房,且在本市其他地方无福利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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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梦中遇鹿
2022-03-11 10:48:12 回复
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因此,作为被安置公房的主体,居民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被征收房屋有常住户口。注意,只要你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征收房屋内有常住户口,那么即使你在征收决定作出时有户口
本人纯属虚构
2022-03-11 15:11:00 回复
公房征收的补偿利益在承租人和居民之间进行分配,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被认定为居民,是公房征收纠纷案件中尤为重要的环节。本文旨在介绍公共房屋征收中的居民认定规则。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山野星星
2022-03-11 17:58:30 回复
但生活困难的人员。这里的其他住房主要是指福利分房,生活困难是你虽然享受了福利分房,但是生活困难的情况。即使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也不能视为同一人的情况:1.处分他原本在
四虎归山
2022-03-11 12:11:08 回复
答》规定了视为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即虽不符合认定共同居住人的三个条件,但视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共同居住人,实践中需要注意。1.不符合户籍条件,也不符合居住条件。具有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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