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5 | 评论:2
一、案情摘要
原告和被告是同父异母的兄弟。父母离婚后,原告随母亲居住在本市宁海西路公租房内,被告随父亲居住在本案争议房屋内。母亲去世后,原告于2000年申请变更为宁海西路公房承租人。同年3月,原告将位于宁海西路的房屋转让给案外人。2011年,原告户籍由宁海西路迁入本案争议房屋。
2018年9月,本案是关于房屋所属的土地要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涉案房屋户籍人员为原被告,共计赔偿约300万元,其中包括以原告名义申请的3万元特困补助。
原告认为,原被告户籍在争议房屋内,两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原告作为室友,应享有一半的赔偿利益,即15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地方挂户口,被告为了帮忙,要求原告将户口迁入争议房屋,但原告从未实际居住过,原告也不是争议房屋的室友。而且原告将处分其原本在别处享有的公房权利,不能视为室友,无权分享本案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款。
法院认为,原告对其租住的公房进行了处分。将户口迁移到被告租住的房屋的案件虽然是纠纷,但明显是被告帮忙。无论原告是否居住,都不构成共同居住人的身份。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困津贴是以原告名义申请的,原告可以获得,其余赔偿金归被告所有。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作者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采纳了作者的代理意见。
笔者认为,被告作为争议房屋的承租人,当然具有室友的身份,而原告在争议房屋中有固定住所。原告是否也有室友的身份,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首先,由于父母离异,原被告分别随父母生活。原告及其母亲长期在本市其他公房居住生活。2000年,变更为那里公房的承租人后,房屋的权利被处分。直到2011年,原告户口从其他公房迁入本案。据笔者调查取证,2002年公房拆迁,原告户籍为“拎包入住”。从原告户籍的时间和动机来看,可以认定本案原告户籍属于被告帮助。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其次,根据笔者调查取证,原告于2000年将原租住的公房转让给外人,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这一节的事实。笔者认为,原告应当处分其原本在别处享有的公房权利,不能视为共同居住。他无权分享本案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款。法院也采纳了这一意见。
第三,根据该地块的补偿方案,原告申请了3万元的特困补助,归原告所有,被告认可,其他所有补偿归被告所有。
三。视点扩展
本案中,法院认为,无论原告是否居住,都不构成共同居住人的身份,因为原告对其租住的公房进行了处分。虽然后来户口迁到了被告租住的房子里,但显然是被告帮忙。那么除了这种情况,还有哪些情况即使你实际居住也可能不构成共同居住人的身份?
我认为,根据本市的征收政策和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有购房能力的共同居住人在领取单位购房补贴后未购房,仍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地以单位购房补贴为唯一要素。首先要根据单位购房补贴的额度和发放当年所在城市的房价,综合判断是否够买合适的住房。其次,要结合不买房的原因来判断是否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当事人拿到单位购房补贴后,因自己或家人患重疾等客观原因,要支付医疗费用,导致不买房。
第二,在本市其他地方的公房拆迁中获得了货币补偿。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只建立在金钱赔偿的基础上。首先要搞清楚,其他地方的公房拆迁是在多久之前,是近几年还是很多年前。其次,通过计算公房异地搬迁补偿金额和该户人口数,计算分配给当事人的货币补偿是否足以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三,处分别处公房权,住进拆迁公房。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还应结合是否因客观原因将公房权利处分到其他地方来看。比如你在别处处置完住房困难后换房;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原因筹集医疗费用的处分。
本案中,原告出于主观原因,对其原本在别处享有的公房权利进行了处分。当然不能算舍友,公房拆迁也没有权利领取货币补偿款。
特别说明:当事人原是其他地方公房承租人,现为涉案房屋承租人的,不受上述情况影响。即使当事人之前在其他地方处分过公房的权利,现在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仍然具有共同居住的身份,可以享受征收补偿的利益。
作者:陈红卫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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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傻乐
2022-03-11 13:00:37 回复
一、案情摘要原告和被告是同父异母的兄弟。父母离婚后,原告随母亲居住在本市宁海西路公租房内,被告随父亲居住在本案争议房屋内。母亲去世后,原告于2000年申请变更为宁海西路公房承租人。同年3月,原告将位于宁海西路的房屋转让给案外人。2011年,原告户籍由宁海西
梦中遇鹿
2022-03-11 07:1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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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1:5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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