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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上一篇文章中,作者提到上海公房中可视为“共住”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因结婚、生育在被征收房屋居住不满一年的;2、因服兵役、大学、监狱等原因,户口已迁出,在本市其他地方无福利住房;3.因家庭矛盾

在上一篇文章中,作者提到上海公房中可视为“共住”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因结婚、生育在被征收房屋居住不满一年的;

2、因服兵役、大学、监狱等原因,户口已迁出,在本市其他地方无福利住房;

3.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住在出租屋的。,其他地方也没有获得福利房。


本期用一个案例具体说明,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居住在出租屋内,且在别处未获得福利住房的人,也可视为共住人。


经典案例

(2019)沪02民中6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素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仁通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富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共同的争议。他们不服民国初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第1200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赵仁通、赵、、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韩素真家被征收的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XXX弄XXX室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的补偿是以建筑面积补偿为基础的,没有兜底保障,与户籍人口没有直接关系。补偿款应由承租人和居民共同承担。上世纪90年代,和赵确实住在有争议的房子里,但他们于1998年离开,此后再也没有住过。关于赵仁通,他确实在1997年拿到了追加的住房,但是这个追加的住房属于特困家庭的扶贫。对于人均超过4平方米的附加住房,他是自费购买的。因为多出来的住房住起来不方便,2003年就卖掉了,卖的钱已经在家庭内部分配了。赵仁通追加的住房是针对全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本案被上诉人都得到了改善。既然赵仁通没有被认定为室友,那么其他几方应该一视同仁。一审法院平均分配了赔偿金,但赵一家承担了照顾老人的大部分责任。赵仁通和韩素真都是老年人和残疾人,因此在分配赔偿金时应该得到照顾。

、赵辩称,被上诉人在争议房屋中实际居住时间超过1年,但1998年后因购买了自己的房屋,不再居住在争议房屋中,该房屋并非福利房;赵仁通已享受福利分房,不再属于争房的舍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费154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与赵是母子关系。与赵仁同已婚,育有两个儿子,即赵伟明(已故)和的丈夫赵。赵和已经结婚,育有一女赵。

争议房屋为公房,房屋类型为新建厂房(无电梯、成套),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17.8平方米,承租人为韩素真。该房屋于2017年8月10日纳入征收范围。房屋被征收时,户口本上登记有、赵、、赵仁通、赵、、赵等7人。

1997年11月,因居住房屋纠纷,韩素真、赵仁通、赵伟明、陈瑜、赵陈诚、赵六人,均为人均不足4平方米的贫困户,赵仁通、韩素真在本市阳新路XXX巷XXX室加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35.49平方米。

2017年9月4日,赵美华作为代理人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货币补偿共计4691387.38元。


同住人的认定(因居住困难等特殊原因未在系争公房内实际居住,也可视为同住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和室友有权主张公房安置的货币补偿,被征收公房的室友是指在征收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居住在出租房内,在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住房的,可视为共居。本案中,、赵因纠纷房屋的实际情况,未能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未丧失其对纠纷房屋的居住权;、赵仁通、赵、、赵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已享受回迁或其他福利分房,故依法认定、赵为争房室友。韩素真虽曾享受福利分房,但她是争议房屋的承租人,依法属于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对象。赵仁通因曾享受福利分房,不属于纠纷房屋的室友。对于赵仁通提出的房屋是在2003年出售的,征收单位工作人员也认为房屋已经出售了5年多,并不是因为故意出售本征收款,所以仍然认定赵仁通为安置对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赵仁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采纳赵仁通为安置对象的说法。综上,依法确定、赵、、赵、、赵为争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考虑到争议房屋的实际居住条件、专项费用的指定领取对象等因素,除家庭设施搬迁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特殊困难补助费以外的费用应由6名安置对象平均分摊。鉴于是赔偿金的支付对象,故有义务向、赵支付上述赔偿金。综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赔偿人民币1502949元。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房屋的赔偿金归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赵仁同是否为争议房屋的共同居住人。【/s2/】所谓共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这里的其他住房是指赋予的具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权益。本案中,争议房屋的户籍人口多,实际面积并不大。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与赵在该房屋居住一段时间后,在外面购买了该房屋,属于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的情形。至于赵仁通,案中证据足以证明其在1997年获得福利增发住房。虽然赵仁通自己支付了部分价款,但考虑到其支付的金额和追加住房的实际情况,他应该不属于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仍生活困难的人群。因此,上诉人认为与赵不是共同居住人,而赵仁通仍是共同居住人的观点,我院难以同意。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s2/]

1.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告)因购买了其他商品房,不再居住在争议房屋。因为他购买的房子不是福利房,也属于本市无房的情况。

2.本案是支持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人的案例。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庭矛盾和生活困难的特殊原因把握非常严格,需要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加强对家庭矛盾和生活困难的证明。

本文标签: 同住人属于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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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秃顶老男人

    秃顶老男人

    2022-03-11 09:48:02    回复

    之日起十日内向、赵赔偿人民币1502949元。二审法院认为,争议房屋的赔偿金归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赵仁同是否为争议房屋的共同居住人。【/s2/】所谓共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

  • 甜宠小新娘

    甜宠小新娘

    2022-03-11 15:17:29    回复

    自费购买的。因为多出来的住房住起来不方便,2003年就卖掉了,卖的钱已经在家庭内部分配了。赵仁通追加的住房是针对全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本案被上诉人都得到了改善。既然赵仁通没有被认定为室友,那么其他几方应该一视同仁。一审法院平均分配了赔偿金,但赵一家承担了照顾老人的大部分责任。赵仁通和韩素真都是老

  • 三叉戟

    三叉戟

    2022-03-11 09:22:49    回复

    由承租人和居民共同承担。上世纪90年代,和赵确实住在有争议的房子里,但他们于1998年离开,此后再也没有住过。关于赵仁通,他确实在1997年拿到了追加的住房,但是这个追加的住房属于特困家庭的扶贫。对于人均超过4平方米的附加住房,他是自费购买

  • 智商不在服务区

    智商不在服务区

    2022-03-11 10:52:53    回复

    。房屋被征收时,户口本上登记有、赵、、赵仁通、赵、、赵等7人。1997年11月,因居住房屋纠纷,韩素真、赵仁通、赵伟明、陈瑜、赵陈诚、赵六人,均为人均不足4平方米的贫困户,赵仁通、韩素真在本市阳新路XXX巷XXX室加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35.49平方米。2017年9月4日,赵美华作为代理人与上海市

  • 森林小贩

    森林小贩

    2022-03-11 12:04:36    回复

    缺乏法律依据,赵仁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采纳赵仁通为安置对象的说法。综上,依法确定、赵、、赵、、赵为争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考虑到争议房屋的实际居住条件、专项费用的指定领取对象等因素,除家

  • 杨滢舒广

    杨滢舒广

    2022-03-11 07:02:02    回复

    有道理

  • 濮阳邦博固

    濮阳邦博固

    2022-03-11 07:02:02    回复

    还能这样?

  • 林功泰伦

    林功泰伦

    2022-03-11 07:02:02    回复

    惊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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