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2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旧城改造正在加速,全国各地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征地拆迁引发了许多行政纠纷。
无论是在市容整治中,还是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强拆频频发生,执法部门似乎对强拆习以为常,似乎不强拆就不履职到位。
在城市整合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有一天,突然接到一个不知名组织的限期拆除通知,说他们家的房子是违章建筑,隔几天就要拆房子,突如其来的强拆让他们都很迷茫。
那么,合法的强拆是什么样的呢?
强制拆除建筑物(无论合法还是非法)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受《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规制。
涉及房屋征收的,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于违法建筑物的拆除(通常发生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还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特别规定:如果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确定违法建筑的拆迁主体,首先要区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划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应该由哪个行政机关执行,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所谓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土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另一种违法建设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的手段有哪些?《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但是,除了紧急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也就是说,为了保证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也不得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拆除的程序有哪些?拆除违法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如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具体包括以下程序:督促、听取当事人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实施强制拆迁。
所以,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是行政机关可以随便拆除的。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权,建议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复议和诉讼来促进纠纷的解决,最大限度的合理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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