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7 | 评论:2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许多农村人通常会重建原有的宅基地。那么村民重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吗?是否应该拆除?
下面就根据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2016年12月23日,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刘女士于2016年3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改建。当天,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勘验和勘验。经测量,该房屋东西长16.10m,南北宽11.00m,总建筑面积177.10m2,相关部门对外观进行了拍照,绘制了平面位置图,并于当日对刘女士进行了询问,告知了其相应权利,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此后,有关部门对刘女士建造涉案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
次年,有关部门出具了《建筑规划审批函》,函中称:经查,刘女士的楼房(建筑面积177.1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几个月后,有关部门作出被诉拆迁限制决定,并于当日以留置、现场张贴、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上述决定。
对此,刘女士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拆迁决定。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向城管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城管局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答复及相关证据。
但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诉拆迁限制决定。刘女士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建设工程。本案中,海淀城管局有法定权限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建项目进行查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按照上述规定,刘女士重建房屋应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
本案中,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检查和实地勘察,取得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函等材料。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作出被诉拆迁限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不当。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相关部门也履行了相应的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程序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仅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该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是否明显不当。
本案中,刘女士所建房屋虽未获得先批,但刘女士在原宅基地上进行了重建。房子的用途是自住,房子没有超出原来的面积,更不用说没有盖了。需要强调的是,该房屋是刘女士及其儿子刘的唯一住所。如果主管部门在确认房屋违法后直接决定限期拆除,并最终执行,那么刘女士及其家人将面临可以预见的流离失所的结果。
合议庭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条文中列举的惩罚性条款,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们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最终,法院撤销了被诉拆迁限制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实践中,这种被相关部门一刀切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拆除的案例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应该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要拆除,可以罚款或者改正的也没有必要拆除。
所以,如果接到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不要盲目拆除。你可以选择“不删除”!
实践中,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很多拆迁当事人通常会采取一些手段,其中合法建筑以“拆迁违规”的名义进行拆迁,这在征地拆迁中已经屡见不鲜。
当然,还是要提醒大家,收到限期拆迁的文件一定要注意,否则可能会被强制拆迁。要知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才能避免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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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农村先建后批违反什么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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