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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员工人事档案丢失后,员工以人事档案属于具有个人属性的特定事物为由向企业主张赔偿,丢失会造成现实损害。在诉诸法院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该雇员的上诉。那么,为什么员工的请愿会被驳回呢?法院的依据和

员工人事档案丢失后,员工以人事档案属于具有个人属性的特定事物为由向企业主张赔偿,丢失会造成现实损害。在诉诸法院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该雇员的上诉。那么,为什么员工的请愿会被驳回呢?法院的依据和判决理由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细节。

公民魏某某于1992年至2000年在青岛发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福建友家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后从事滴滴司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我在福建友佳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期间,北京蔡邑青岛办事处为福建友佳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保管档案等服务。

2016年2月18日,福建友家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持介绍信从北京蔡邑青岛办事处取走魏某某等员工档案。2016年12月1日,福建友佳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魏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魏某某的人事档案在办理档案转移时消失。2018年7月10日,福建友佳公司青岛分公司发布书面声明称:魏某某档案因保管不当丢失,其协助补齐该档案。

但此时魏某某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无法凭福建友家青岛分公司出具的申报材料补办档案。

魏某某认为,人事档案记录了个人的人事关系、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晋升记录、获得的荣誉等信息,包括简历材料、考核评定材料、奖励材料、聘用、任免、工资福利、就业登记等重要信息。更重要的是,人事档案中的大部分材料都是附在个人存在的,没有办法复制或补办。因此,人事档案属于具有个人属性的特殊信息。魏某某认为,人事档案丢失必然会影响退休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导致其对无法获得退休保险待遇产生严重焦虑。

档案丢失赔偿判赔依据(案例说法:人事档案丢失,向单位索赔为何被驳回?)

魏某某辩称丢失档案对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蔡邑青岛办事处、福建友佳公司赔偿其丢失档案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但法院驳回了魏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档案丢失造成的具体后果和损失难以确定。

为什么很难确定?因为魏某某此时才47岁,还没到60岁的退休年龄。

法院认为,福建友家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魏某某丢失档案存在过错,但魏某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退休待遇,因此难以认定其丢失档案造成的具体后果和损失,也难以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如果现在对损害赔偿进行实质性处理,即使可以确定福建友佳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也将远远低于魏某某的主张和预期,也可能损害和剥夺其在损失确定后主张损害赔偿的机会和权利。故本案不能也不应处理损害赔偿,魏某某可在损失确定后再次主张。

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保管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妥善保管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补发案卷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企业作为档案的保管单位,属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其保管不当、丢失档案属于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王浩

本文标签: 丢失档案合同属于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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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偷心小贼

    偷心小贼

    2022-03-11 17:58:59    回复

    果和损失难以确定。为什么很难确定?因为魏某某此时才47岁,还没到60岁的退休年龄。法院认为,福建友家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魏某某丢失档案存在过错,但魏某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退

  • 总有贱人想害朕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1 13:50:13    回复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企业作为档案的保管单位,属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其保管不当、丢失档案属于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编辑:王浩

  • 山间闻鹧鸪

    山间闻鹧鸪

    2022-03-11 14:23:52    回复

    己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蔡邑青岛办事处、福建友佳公司赔偿其丢失档案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法院驳回了魏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档案丢失造成的具体后果和损失难以确定。为什么很难确定?因为魏某某此时才

  • 炮灰不想死

    炮灰不想死

    2022-03-11 14:15:05    回复

    退休保险待遇产生严重焦虑。魏某某辩称丢失档案对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蔡邑青岛办事处、福建友佳公司赔偿其丢失档案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法院驳回了魏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档案丢失造成的

  • 星星亮晶晶

    星星亮晶晶

    2022-03-11 10:34:32    回复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企业作为档案的保管单位,属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其保管不当、丢失档案属于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编辑:王浩

  • 樊博曼睿

    樊博曼睿

    2022-03-11 06:09:54    回复

    简直难以置信

  • 利富容全

    利富容全

    2022-03-11 06:09:54    回复

    有道理

  • 怀茂瑗桂

    怀茂瑗桂

    2022-03-11 06:09:54    回复

    真的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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