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3
邢一直是中国著名的陶瓷艺术家。他制作的陶器造型精美,工艺高超,在世界上首屈一指。有一天,邢老受邀参加一个知名电视节目的制作。在节目中,他展示了自己的五层挂球陶艺作品,至今仍是“世界之谜”,并表示“谁要是能临摹,我就把我所有的房产都给他,给他三层2000平米,包括里面的资产……”经过一年的探索,陶瓷爱好者孙潇终于仿制出了这种五层挂球陶器。在邢老迟迟不答复的情况下,孙潇诉至法院,要求邢老将该房屋及其资产交付给自己。邢老辩称,自己与孙潇之间并无悬赏合同,只是单纯的“吹牛”、“吹牛”。双方相持不下。
“吹牛”有法律效力吗?这就涉及到民法中的意思表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规定,邢老作为悬赏人,在电视节目中表示只要有人抄袭他的作品,就给予财产,而孙潇已经完成了模仿工作,似乎合同已经成立,有效。孙潇当然可以要求邢老兑现他的诺言。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第143条,有效合同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向外界表示自己意图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如邢老表示希望有人能够复制自己的作品并给予其财产。但邢老的“吹牛”行为是一种夸张的作秀,没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内在意思,邢老也指望没人把他的言论当回事。而且邢老承诺通过模仿作品的方式,将2000平方米的房产及其资产全部送给他人。普通人很容易判断出双方的付出和回报如此不对称,这种言论一定是假的,不能相信。因此,邢老的“吹牛”虽然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真实,属于一种开玩笑的行为,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开玩笑行为”。因为“戏谑”的意思是无效的,孙潇对这种无效意思的承诺不构成确立合同关系的“要约-承诺”。换句话说,邢老和孙潇之间不存在报酬合同。虽然双方没有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孙潇的时间和金钱不能得到任何法律保护。根据《民法》第157条规定,由于邢老在电视节目中发表此类言论,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孙潇也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孙潇可以要求邢老赔偿其合理信赖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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