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2
最近几个律所财务问题问,律所是2021年新成立的。2021年,律所是亏损的,但是律所要提前支付合伙人,进行其他的提款。这些属于合伙人的收入吗?如果是合伙人的收入,业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申报?
还有一个律师事务所财务部的问题,合伙人存在二次分配,即2021年也分配了上一年度的经营收益(留存收益),这些对合伙人的分红和分配超过了当年经营成果的分配,是否需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我在第16个视频里说的很清楚了,但是还是有律所的会计分不清【合伙人营业收入】和【合伙人分配】的区别。
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如果合伙企业上一年度亏损,先弥补亏损,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给合伙人,合伙人的经营收入为经营成果;合伙人的分配是当期结算,即合伙人按照税后可分配的经营收益(经营成果)进行提款,包括合伙人月薪和不定期分红。
【合伙人营业收入】与【合伙人分配】的关系是:合伙人的营业收入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供分配给合伙人的金额。如果年初有留存收益或亏损,则律师事务所可供合伙人分配的金额=年初留存收益(或亏损)+本年可供合伙人分配的营业收入。
例:某律师事务所有四名合伙人,2021年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其中分配给合伙人张先生的营业收入为50万元。假设张先生仅有6万费用扣除、1.2万专项附加扣除和1.8万专项附加扣除,则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张律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6-1.2-1.8)* 30%-4.05 = 85000元。
张灿律师分配金额= 500-8.5 = 41.5万元。
张律师每月工资提取1.5万元,每季度末分红4万元,年底分红7.5万元。
张律师撤资总额= 1.5 * 12+4 * 4+7.5 = 41.5万元。
可见,律师事务所分配给合伙人的41.5万元是税后收入,也是律师事务所与合伙人之间的结算,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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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in的编辑是2022年2月2日。欢迎留言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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