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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实用问题一问:死亡赔偿金可以算遗产吗?答: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给个人的合法财产”;“死亡时的遗产”是指“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同意取得的财产,包括财

实用问题一

问:死亡赔偿金可以算遗产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给个人的合法财产”;“死亡时的遗产”是指“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同意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物权,但它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但“利益损失”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固有利益,而是对未来收益的向后的、可预见的损失。

因此,将民法理论中的“丧失继承权”解释为字面意思,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继承”,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来说,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具有“经济融合”性质的赔偿,那么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被侵害而死亡。从时间顺序上看,应该是先发生死亡,后发生对其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将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行使作为主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不是“终身赔偿金”,也不是付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行使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

虽然人类会基于感性直觉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感性地理解为“生命金钱的损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两回事。在内容上,“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构成“经济统一”。其法律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赔偿请求人是具有“共同钱袋”关系的近亲属,是对被害人近亲属的具有个人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由死亡被害人的债权人主张被害人近亲属在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清偿被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实用问题二

问:保险机构赔付的金额是否应从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

答: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合同关系与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实用问题三

问: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象征人格的事物受到损害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答: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能否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以具有个人纪念意义的物品(如照片、手镯、信件等)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都被对方损坏了。

对此,提出者的依据往往是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自然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另一方面, 在《民法》第183条第一款“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对方认为财产损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方的这种抗辩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1183条在原《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二十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和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客体受到侵害时,可以就财产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明确了其适用情形。

此时,当事人可以以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客体受到了损害为由,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成功与否,当事人还必须证明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当事人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等要件。

实用问题四

问:患有精神疾病的无行为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未参加工作。现在他因交通事故而致残。侵权人是否应该赔偿残疾赔偿金?

答: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痛苦,与人的生命价值没有本质区别。《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条例中没有残疾赔偿的例外。因此,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实用问题5

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原告一直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每年都有新的治疗费用。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关于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伤害持续治疗的费用,需要确定伤害治疗是否已经结束。治疗结束是否是客观评价标准,如果双方对治疗结束有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鉴定。

必要时对方不配合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一方当事人控制的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控制人不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请求成立”,并认定待遇终结,该人可以进入伤残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后继续治疗的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的相关性,举证责任在受伤者。

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没有进行伤残鉴定,那么伤者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已经花费的治疗费用,以及鉴定评估后未来需要花费的治疗费用。如果伤者有新发生的超出赔偿范围的治疗费用,此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这里的新事实是,伤者有了新的损害事实,即伤者新发生的治疗费用。在新的诉讼中,受害人作为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对新的损害事实的存在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至于伤者的认证活动如何达到认证标准,最合适的方式还是鉴定。

实用问题6

问: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本法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你结婚时与丈夫达成婚前协议,不收养前妻所生的儿子,你与丈夫的儿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所以只要你向被诉法院说明这种情况,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且你的协议没有法律上的无效原因,法院就不会判决你承担民事责任。

实用问题7

问:如果患者病历异议成立,能否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答:《民法通则》第1225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病历、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问一下法律有关的问题(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

据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相关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书写病历。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218条规定,“在诊疗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书写或保管病历存在过错,不能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不能因为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就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果患者有意通过争议病历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患者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病历存在过错,患者受到了损害,损害与争议病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患者只能证明病历有误,此时不符合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支持患者基于此请求医院承担责任。

实际问题8

问:未投保强制保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所有人有购买强制保险的法律义务。目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人的权益。

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交强险情况下机动车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损失,根据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就是违反了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和机动车是否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了,就要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金额。简而言之,就是指在上述情况下,肇事机动车首先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损失根据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程度进行分摊。

实用问题九

问: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出租车与营运中的货车相撞,造成乘客受伤,货车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过程中,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金,只支付了2万元。这种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是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乘客与货车车主之间的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车主之间的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对象不同。乘客与货车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标的,且法院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诉讼。因此,基于上述差异,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三方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物不再理”的法律后果。

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次诉讼,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可见,民法典中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补偿原则,即只有受害人有损害或者行为人有利益才能给予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害或者利益多少,就支付多少赔偿金。本次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为10万元,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本次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旅客再次提起违约诉讼,其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决的金额,否则其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实用问题X

【/s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活着。他可以继续向赔偿义务人要求伤残赔偿吗?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伤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可继续生活。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超过确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给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期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残疾补偿是一项持续性支出。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健在且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赔偿费用继续发生。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就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

这种情况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期限应在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相关因素后以一年为单位确定。但这种做法要求赔偿权利人在寿命期内每年向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即在五年至十年期间内确定赔偿期限。一方面,这种操作是基于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将赔偿期限确定在5~10年,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相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符合侵权法所确定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实际问题XI

问: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否还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

答:2020年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为增加其日常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因丧事损失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简而言之,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16条和《民法典》第1179条只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引起了广泛的质疑,即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是否应该得到补偿?从立法解释来看,一般认为,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继承了《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16条的规定,改变了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之间的关系。原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由《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支付。

事实上,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适用

但2020年修改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第十七条,增加了新的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作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计算”。这一新规定不仅明确了必须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还彻底明确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关系,即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是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的,而是后两者的一部分。这个新规定和《民法典》第1179条成为了一个很好的解释循环。《民法典》第1179条只规定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正是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在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吸收。

所以,一般来说,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仍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实际问题十二

问: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是否应该算到伤残鉴定前一天?

答:从理论上讲,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取全额赔偿原则,从伤害发生之日到伤残鉴定之日前一天的误工损失与伤残鉴定后的伤残赔偿金之和,就是对伤害的全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能力的,损失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伤残的前一天。”

具体来说,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和恢复所需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据此,这里所说的伤残评定日期,应当是指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的日期。本案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误工费数额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时为准。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实际问题十三

问:人身伤害行为或结果发生时,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统计指标计算?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为一审法院辩论终结:“‘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上,主要涉及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对权利人利益损失的赔偿主要指向未来。因此,合理确定以最接近实际填充时间的事实审判词作为辩论终结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符合未来财产损失赔偿的本质特征,保护被害人利益。

其次,侵权行为的发生与诉讼之间通常存在时间差,某些案件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而在计算中不考虑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我国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应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仍按较低的统计指标计算损害赔偿额,就像“刻舟求剑”,受害者必然会因物价指数的上升而遭受赔偿“缩水”的危险;赔偿义务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拖延赔偿,获取不当的时效利益。因此,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公平赔偿。

第三,赔偿是基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对事实的辩论结论就是损害事实的认定,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时也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损害赔偿的实际发生时间和损害赔偿利益的未来走向,较好地平衡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双方的利益,具有合理性,在审判实践中应当遵循。

实质性问题十四

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进步,明确区分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逐渐成为共识。

2020年5月28日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民事基本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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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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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喊麦狂人

    喊麦狂人

    2022-03-11 08:41:30    回复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书写或保管病历存在过错,不能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不能因为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就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患者有意通过争议病历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患者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病历存在过

  • 帅到没人爱

    帅到没人爱

    2022-03-11 10:18:52    回复

    人的债权人主张被害人近亲属在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清偿被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实用问题二问:保险机构赔付的金额是否应从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答: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合

  • 野客

    野客

    2022-03-11 11:19:50    回复

    被侵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民事基本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区分。▼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发来源: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

  • 薄雾山林

    薄雾山林

    2022-03-11 11:58:08    回复

    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民事基本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区分。▼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发来源:摘自最高人民法院

  • 浦友楠娟

    浦友楠娟

    2022-03-11 08:21:26    回复

    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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