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8 | 评论:1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此,国企劳动用工制度由正式工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国企员工的铁饭碗已经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劳动合同制。
根据《暂行规定》精神,企业在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固定岗位工人,除另有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至五年的短期工,定期轮换工都可以。
无论采取哪种用工形式,都应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平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与企业中的原固定工人。
从时间上看,原国企招的固定工,至今大部分已经退休。即使是1986年以后招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在也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大部分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没有真正编制内的正式职工,没有发放的编制。除了少数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国企担任领导职务的国企高级管理人员,绝大多数人,不管你以前是什么身份,不管你是行政编制还是企业编制,只要不是公司主要领导,基本都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企业规模越大,国有企业的层次越高,如大型中央直属企业等。,虽然劳动用工制度也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执行的,也是全体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在国营企业中严格执行。在国有企业中,除少数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和主动辞职的员工外,所有企业都连续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虽然国企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下达国企劳动用工指标,编制部门也不再给国企下达任何编制,但国企有工资总额的控制权。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SASAC和总部各类国企二、三级企业下达的工资总额内灵活用工。
在工资总额的指导下,各企业也要按照上级企业的规定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工资总额、定岗位、定岗位责任。但是,这种编制在企业内部是自我控制的。只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会属于编制内,如果超过了编制,就需要通过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流动。不能内部流动的,可以通过内部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分流。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在工资总额紧张等情况下,随时动态调整企业内部编制,减少编制人数和合同制员工,转向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从这个意义上说,国企员工和合同制员工没有区别。合同工也是内部编制内的员工,但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劳务外包工还是有区别的。
综上所述,从1986年7月起,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下的用工制度改革。到现在,国企已经不再有编制内员工和合同制员工的区别,都是合同制员工。只要是与国企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是国企内部编制内的正式员工。除了劳动合同制员工,一些国企还存在大量的派遣工和外包工。这两个员工虽然都在国企工作,但他们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公司而非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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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舌战万儒
2022-03-11 15:36:32 回复
越大,国有企业的层次越高,如大型中央直属企业等。,虽然劳动用工制度也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执行的,也是全体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在国营企业中严格执行。在国有企业中,除少数
星光夢想家
2022-03-11 12:15:24 回复
。与企业中的原固定工人。从时间上看,原国企招的固定工,至今大部分已经退休。即使是1986年以后招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在也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大部分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没有真正编制内的正式职工,没有发放的编制。除了少数从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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