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1
上诉人郭辉,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
被上诉人(原审上诉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叶盛路188号A-522室碳化硅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第5586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第55865号民事裁定;
2.将案件移送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申请增加艾君惠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与艾君惠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同时有两个管辖法院的,不能根据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无极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租赁物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应由无极县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被上诉人与艾君惠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恶意串通,骗取上诉人的钱款。现艾君惠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在此传达
上海金融法院
上诉人:
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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