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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评论/注释融资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作为一种集融资、金融一体化、贸易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模式,自20世

编辑评论/注释

融资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作为一种集融资、金融一体化、贸易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以来,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有效促进了市场资金与产业的互动,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其在交易市场上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明显。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在大幅度增加,类型多样,案情复杂。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合同编第十五章,共26条, 其中24条大体沿用并修改了原《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第737条【虚构租赁】可见,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由李超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融资租赁案件庭审观点集成》一书,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案例中选取了9个问题及相应的裁判规则,以供读者参考。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和效力

(1)在租赁物无法指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邢公司与郝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回租融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租赁物特定所有权的转移

判断要点:租赁物的客观存在和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是区分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当立案证据不足以使租赁物明确、具体,不能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时,应认定没有确定、客观的租赁物,不存在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借款合同而非融资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0日,牟星公司与郝某公司、连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郝某公司将租赁物转让给牟星公司,再由牟星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郝某公司、连某公司使用。但合同所附的权属转移证明并未载明租赁房屋的具体名称和型号;某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和行政审批文件中未涉及租赁物业的名称和型号。2016年4月,牟星公司起诉郝某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涉案合同项下的租金及违约金。

评委点评: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坚持从权利义务角度认定融资租赁,同时以租赁物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依据。租赁物作为认定依据的前提是租赁物真实存在并且可以具体说明。如果租赁物不能具体说明,缺乏明确的方向性,就不能证明租赁物确实存在。此时的融资租赁合同缺乏一体性特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一般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应该是有形的。对于权属登记机关明确的租赁物,根据登记情况更容易与同类型的其他有形财产区分开来,使之具体化。对于无法登记的租赁财产,则更难具体说明。一般采用的方法有:(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约定租赁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等作为融资租赁的主要条款;(2)在买卖合同中,对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作出明确约定;(3)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的权属证明、购房证明等书面文件,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

(二)售后回租的房屋是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博租赁公司与吴梅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抵押登记转移登记融

判断依据:融资租赁交易应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由于博租赁公司与集团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博租赁公司,这种融资不具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双方是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8日,博某租赁公司与吴某集团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约定吴某集团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两处房产转让给博谋租赁公司,在6个月内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并以售后回租方式对上述租赁房产开展融资租赁合作;同时,吴某集团将上述租赁物抵押给博某租赁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2016年11月1日,双方办理了涉案租赁房屋抵押登记,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评委点评: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特征,也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与民间借贷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根本标志。与租赁合同相比,融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根本标志。在二者的关系中,“融物”是前提和目的,租赁物的存在是“融资”的保障,“融资”是为“融物”提供资金的手段和结果。无论是准确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还是准确认识和解决融资租赁的相关问题,正确认识融资与金融物资的组合和关系,都是最根本的。

在其他要素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真正转移,是决定其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水岭。作为不动产,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必须以所有权是否变更为准。

(3)租赁物所有权因抵押不能转移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关系能否成立?

——华北某公司与国内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权属变更登记售后回租

裁判要点:在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中,不动产租赁已经抵押,在抵押被撤销之前,出租人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取得所有权。出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如果通过买卖所有权再出租给承租人的方式达不到合同目的,则通过单独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来完成融资,以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这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应按借贷关系处理。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2日,华北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工业厂房及办公楼买卖合同》,约定华北某公司拟以售后回租交易方式向中国某公司购买合同项下的租赁房产,并回租给中国某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中国某公司以两条生产线作为抵押担保。在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涉案租赁物已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抵押登记。

评委点评:

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一体化的双重属性,一体化是其基本特征之一。简而言之,就是指合同双方必须有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具体交易中,如果双方在形式上有融资租赁的意思表示,但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租赁物的所有权事实上不能转移或者让所有权转移失败,属于形式上的融物意思表示但实质上不希望融物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这符合《民法典》第146条共谋虚伪的构成,变相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隐蔽行为的性质和效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案判决时,民法典尚未实施。《物权法》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因为涉案房产已经抵押,在抵押撤销前,双方应当知道,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华北某公司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所有权。因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通过售后回租实现合同目的,而是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共谋虚假表示,融资租赁作为虚假行为的法律行为无效,而作为隐蔽行为的意思表示,因其符合借贷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合法有效。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宣传

(4)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卖方)以占有变更的方式向出租人(买方)交付货物。租赁物的所有权有变化吗?

——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重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销售、回租、占有、所有权变更和交付

判决要点:承租人(出卖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在与出租人(买受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订立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出租人(买受人)支付租赁物价款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承租人(出卖人)继续就地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上述约定符合占有。租赁物的所有权通过所有权变更转移给出租人(买受人),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后有权出租租赁物,即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下,所有权的变更有效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

案情简介: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本合同所列租赁物出售给某融资租赁公司用于销售和回租,应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某融资租赁公司从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评委点评:

占有变更是物的所有权的一种交付形式,具体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动产物权变动达成协议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仍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而非实际交付。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中,通过改变占有权的方式交付租赁物是非常常见的。这种方式符合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在租赁物未实际转移的情况下,不会影响所有权的转移。但由于占有变更缺乏公示,往往难以体现权利的真实,采用占有变更交付也有风险。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以占有变更的方式将自己无权处分的租赁物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不一定构成善意取得。

(5)在售后回租模式下,卖方无权处置租赁物。如何检验出租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付公司与雅娜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售后回租。

判决要点:人民法院在认定买受人(出租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时,需要考虑买受人(出租人)是否同时具备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和完成交付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错时,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雅那某公司(承租人/出卖人)欠租金,付某公司(出租人/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等。田某公司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请求确认涉案租赁物归其所有,可以取回。法院审理查明,雅那某公司向田某公司购买租赁物,未支付货款,机器所有权仍归田某公司所有,而雅那某公司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售后租回付公司的机器。

评委点评:

本案中,承租人在售后回租前并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其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无效不导致物权的变动。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符合法定条件的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取得无权处分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动产为所有权公示形式,出租人已足额支付价款。因此,出租人能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商誉。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的“不知”,即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处置者无权处置该财产。实践中是第三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的问题。第三人有义务在交易时检查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租赁物。同时也要注意,“商誉”的时间应为“受让方”。本案中,出租人在查验租赁物产权权属证书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不能认定为善意,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受让方是否具有“善意”时,不仅会考虑租赁物本身的特点以及是否具有外观权利表示的客观情况,还会分析受让方是否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是否具有善意的要件。同时,受让方是否尽到查验租赁物发票、合格证等原始凭证的义务。,也会成为法院考察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一个因素。

三。合同的解除

(6)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中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售后回租破产的法律解除权

判决要旨:是否支持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既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和恢复其清偿能力,又要兼顾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利益。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原本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收取租金,而不是收回租赁物。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时,视为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在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先行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情况下,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行使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是没有依据的。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中牟童童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与龙某公司、中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龙某公司、中牟公司以回租的方式将租赁的房产转让给中信公司,用于筹集资金。合同履行期间,马龙公司和马忠公司支付了截至2014年3月的五期租金。然而,自2014年6月以来,租金一直未按约定支付。钟某通公司于2014年9月4日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支付的租金。此外,2014年9月15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某公司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而向法院提交的重整申请。

评委点评:

在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利用合同取得租金收入,而不是占有财产或取得其所有权;承租人的目的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盘活资金,最终收回租赁物的所有权。破产程序的目的之一是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公平地分配给所有者,以避免个人债务提前偿还,减少债务人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只要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应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要求支付全额租金,还是由出租人行使取回权,都在破产程序的立法目的之内。基于公平原则考虑本案,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符合破产程序的目的。因此,在回购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考虑对方的利益,法官在裁判时也应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

(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人单方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高某等人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单方面通知合同终止协议终止条件。

判决要点: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主张通过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与高某(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车辆发生侧翻,高某将车辆送修。2013年5月28日,高某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卖方延迟交付发票导致车辆无法上牌,车辆质量、自重、保养存在问题,无法实现其效力。故请求解除已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该通知于2013年5月29日送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后高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

评委点评: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满足时,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作为解除合同的方式之一,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然而,融资租赁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融资性强、周期长、租赁融资性弱等独特特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应的独特性,如“合同中途不可确定性”,即融资租赁合同双方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解除规则,合同中途解除后,合同未履行部分将不再履行,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另一方将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当然,中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靠性也不是绝对的。为平衡双方利益,在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七百五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9个问题与裁判规则)

四。违约责任

(八)政策的调整能否成为承租人的免责事由?

——包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情况变化商业风险违约责任

判决要点:当事人在政策调整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的,不能以政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为由主张免责。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9日,川集团公司(承租人)与宝公司(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买卖租赁合同(共享租赁)转让协议》,约定川集团公司将其从案外人陕西公司购买的工程设备转让给宝公司,再从宝公司租回,购买合同项下的所有风险由川集团公司自行承担。当日,包某公司与川某集团公司、山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享租赁)三方协议,约定设备由山某公司直接交付给川某集团公司,设备交付后风险转移给川某集团公司。龚某、李某向包某公司出具《保证函》,承诺对承租人已转交给某集团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义务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10月28日,包某公司与川某集团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提前租期为22个月,租期为36个月,共计58个月,并约定了迟延付款责任的相关事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报道称某集团公司实际分期支付了22期预付租金和延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了第1-8期租金和第9期部分资金,之后租期未再支付。此外,据报道,一家集团公司支付了保证金、调整费和手续费等。2015年3月24日,有消息称某集团公司以经济环境为由,无力继续支付租金,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后的回租合同。包某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川a集团公司继续支付租金。后宝-a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川-a集团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川-a集团公司支付租金、罚息、律师费等销售费用,并向上海茂中提出仲裁申请。后上海茂中仲裁裁决被滨州中院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包某公司起诉至山东高院。

评委点评:

融资租赁往往涉及重大项目或重大工程,与政策密切相关。政策的调整能否成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进而成为一方当事人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理由,往往成为审理案件的难点。在处理此类案件之前,需要在厘清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三个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政策调整的性质。其次,要从预见程度、防范难度、发生时间、后果四个方面准确区分政策调整所造成的后果是形势变化还是商业风险。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已经出台了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并告知某集团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钢铁行业的企业要关注政策,应预见到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后果。是对其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的自由处分,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

(9)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连带责任?

——XXX金融控股公司与天美XXX建筑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相对性、连带责任

判决要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当事人应当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而不能两者都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四川田某食品公司不是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某金控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XXX金控提起本次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违约履行,其请求权包括确认田某XXX公司与四川田某食品公司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四川田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租赁设备并与田某XXX公司共同向其支付租金等。很明显是基于田某XXX公司和四川田某食品公司可能侵犯其财产权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是侵权诉讼。其索赔不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而且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8日,X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XXX金控)与天姆XXX大厦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委托购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XXX金融控股根据天姆XXX大厦公司的要求,从供应商处购买一套指定生产线,然后租赁给天姆XXX大厦公司使用三年,并约定如果天姆XXX大厦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如果田某大厦的公司擅自将租赁的生产线转租给他人,XXX金控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根据委托购买合同,XXX金融控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购买的生产线委托给TianmXXX大厦公司具体购买,XXX金融控股支付1亿元购买价款后取得所购生产线的所有权。后田某某建筑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擅自将本案生产线转租给四川田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食品公司)。在转租期间,食品公司没有向某金融公司支付任何租金。某某金融控股起诉四川高院,要求(1)田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2)确认田某大厦公司与食品公司的转租合同无效,停止使用并返还涉案生产线。(3)食品公司对田某大厦公司未付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评委点评: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标的物金额巨大,即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租人应当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不足以涵盖融资租赁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个案例比较典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租。承租人陷入困境时,违反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拒绝停止使用租赁物。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主张违约责任。本案中,食品公司不是XXX金融控股与TianmXXX大厦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因此,XXX金控不能向融资租赁合同之外的食品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另一方面,针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对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法官在审理此类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形成了统一的标准,即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得任意确认连带责任。据此,本案虽然第三人存在过错,但出租人不能依据违约之诉向食品公司主张权利,但可以依据租赁物的所有权向食品公司主张租赁物的侵权责任。

摘自:融资租赁案件庭审观点整合

编辑:贾婷、史新宇

编辑:潘媛媛

排版:王翘

审计:常陆

本文标签: 租赁合同纠纷又可称什么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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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拂袖清风

    拂袖清风

    2022-03-11 12:39:58    回复

    服务业和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其在交易市场上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明显。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在大幅度增加,类型多样,案情复杂。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合同编第十五章,共26条, 其中24条大体沿用并修改了原《

  • 亲爱的你快回来吧

    亲爱的你快回来吧

    2022-03-11 15:28:56    回复

    移登记手续,取得所有权。因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通过售后回租实现合同目的,而是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共谋虚假表示,融资租赁作为虚假行为的法律

  • 皮瑞家环

    皮瑞家环

    2022-03-11 06:0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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