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5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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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与获得感,彰显人民法院发挥审判执行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成效,自2020年度开始开展主题案例年选活动,首个年选主题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获评的十个年选案例将在“上海松江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陆续发布。
本期,我们听执行法官
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的故事
李某某与曾某某、某装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曾某某支付李某某货款200多万元及相应利息,某装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曾某某、某装潢公司未按约主动履行上述义务,李某某向松江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松江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曾某某名下位于本市长宁区水城路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裁定进行拍卖。在此期间,案外人赵某向松江法院提出异议,称其系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承租权。松江法院经审查驳回了赵某的该项异议,赵某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赵某诉称:
其于2017年5月1日与被执行人曾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房屋,承租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请求在拍卖过程中保障其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承租权。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辩称:
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曾向其亲口承认,所谓承租房屋是被执行人曾某某为了拖延法院拍卖房屋而一手操纵的,赵某是曾某某的员工,赵某从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租赁合同也系伪造。
被执行人曾某某则称:
其与赵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客观真实,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
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外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之间的租赁开始时间晚于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赵某与曾某某之间本就熟识,赵某称每月支付租金22,000元,但除收据外未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此,法院难以认定赵某与曾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被执行人曾某某自2016年5月起在松江法院共涉及执行案件11件,尚有约1,000万元债务未履行,案涉房屋评估价为1,247万余元。曾某某在明知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不配合法院清场腾退,反而声称已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明显存在拒不履行、妨害执行的行为,故法院依法对曾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在拘留提讯曾某某时,曾某某对捏造租赁关系,意图拖延房屋拍卖的事实供认不讳。后法院又对案外人赵某进行了询问,赵某也坦白了虚假诉讼的事实。
据此,松江法院将曾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曾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房地产处置过程中,案外人以房屋承租人身份提出异议,要求在房地产评估、拍卖过程中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执行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现象。
其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租赁关系或虚构虚假的租赁起始时间,意图阻挠房地产处置的情况,在执行实践中屡见不鲜。对于这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0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规定,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通过追究曾某某虚假诉讼刑事责任,对于意图虚构租赁关系阻挠法院处置房地产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本案被评为上海法院2020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案号:(2018)沪0117民初19863号
合议庭:张永红(审判长)、徐晓枫(主审)、张春龙(人民陪审员)
编写人:邵毅
徐晓枫 上海松江法院 原执行裁判庭庭长 现车墩人民法庭庭长
依法打击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犯罪行为,需要充分发挥执行裁判和执行实施的联动作用,本案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邵毅 上海松江法院 原执行裁判庭法官助理 现浦南人民法庭法官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滥用执行异议制度来阻碍强制执行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该类型案件中,法官不仅需要在事实查明过程中抽丝剥茧,还需要把控时机、收集证据,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邵毅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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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熊环游记
2022-03-10 10:33:53 回复
诉讼请求。此外,被执行人曾某某自2016年5月起在松江法院共涉及执行案件11件,尚有约1,000万元债务未履行,案涉房屋评估价为1,247万余元。曾某某在明知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不配合法院清场腾退,反而声称已将案涉房屋出租给
请叫大哥
2022-03-10 19:00:17 回复
。03、典型意义在房地产处置过程中,案外人以房屋承租人身份提出异议,要求在房地产评估、拍卖过程中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执行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其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租赁关系或虚构虚假的租赁起始时间,意图阻挠房地产处置的情况,在
迷雾森林
2022-03-10 11:15:52 回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规定,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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