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4 | 评论:1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近日,针对重庆江津区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江津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非羁押强制措施,这是该院实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例案件。
今年2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戎(化名)与被害人刘虎(化名)在江津区丁山街道某路段上车时,因双方都不愿意退让而发生争执。刘先踢了,导致矛盾激化。双方在打斗中造成刘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6月18日,王戎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但面对刘提出的10万元赔偿要求,拒绝接受,两人未能就赔偿达成谅解协议,事情一度陷入僵局。
“此案是一起轻伤案件。经查,受害人花了几千块钱看病,他要求的赔偿金额高于他实际遭受的赔偿金额。”检察官孙小龙分析道。之后他和公安民警多次介入,主动和双方沟通解决方案。然而,刘虎不同意这些解决办法,最终调解失败。
“我愿意认罪,也明确愿意赔偿,但对方的要求实在不合理。难道只有10万块钱就能摆平事情吗?”王戎痛苦地向检察官抱怨。
针对这种情况,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适用保证金制度,孙晓龙提出了解决矛盾的新思路。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社会影响不大,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双方仅因数额有分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孙晓龙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被害人实际损失和双方过错,提出赔偿保障数额。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定赔偿金额后,受害人到公证处提取赔偿金。
随后,王戎向江津区检察院申请在公证处存入5万元赔偿保证金。公证处仔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快就出具了公证书。
形势的发展突然变得明朗了。虽然双方未达成一致,但王戎家属已将赔偿保证金交至公证处进行缴存,已保证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并充分表达了赔偿意愿。
综合现有证据,孙晓龙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戎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建议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共同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探索,是双方合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试验田’,可以最大限度地正确处理矛盾纠纷,使执法更加人性化。”孙晓龙解释说,这一制度在降低审前羁押率和逮捕后轻判率的基础上,能够以更有温度的方式保护被害人的赔偿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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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江津出台重庆首个“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S2/]
7月19日,江津区检察院、联席区司法局正式发布重庆首个“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这一制度针对的是在轻微刑事犯罪中,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支付赔偿且有支付赔偿能力,但双方因数额不一致或矛盾激化而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达成后为避免赔偿方不积极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表示愿意赔偿,并向检察院申请向公证处交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决定。
江津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袁刚介绍,这一制度是江津区在刑事赔偿保证金存管方面的创新探索。它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践行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提高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上游新闻记者钱也通讯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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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21:0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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