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2
刑事谅解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表示原谅的意思表示。在刑法中,减轻或减轻对犯罪人的处罚具有借鉴意义。了解权是被害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了解权的行使必须合法、自愿。被害人对加害人的理解应该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这种表达是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的。不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被害人给予加害人谅解或不谅解,而且在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不能在调解书中将其设定为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附带义务,然后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3日,刘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钱某受伤,当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刘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20年11月,钱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审判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1万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损失,刘某另行赔偿原告3万元,原告在调解协议达成后10日内向刘某出具刑事谅解书”的协议。审判长当庭制作并送达了调解书。然而,10天后,刘并没有得到对方的谅解书。2021年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刘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刘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多次催促钱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然而,无论此时的刘多么焦急,钱的近亲属都不愿意出具谅解书。此时,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书中对方当事人“出具谅解书”的义务。但钱的近亲属拒不配合,法院未予执行。由于未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刘在审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时,被认定为“不具备社区矫正资格”。法院在审理刘某交通肇事罪时,因对被告人刘某是否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问题意见不一,致使原简单刑事案件无法及时审结。
合法自愿不仅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的要求,也是民事案件调解的重要原则。在涉及到被害方是否了解罪犯的犯罪行为时,主持调解的法官不仅要审查被害方是否真正自愿了解犯罪行为,还要严格审查了解的合法性。在民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涉及到刑事案件中对刑事犯罪人的谅解时,不能以被害人的谅解作为交换刑事犯罪人赔偿或补偿的条件,更不能作为金钱与刑事处罚的交易。如果被害人确实自愿谅解加害人,应当及时出具谅解书,而不是在法院准备的调解书中约定被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民事赔偿是过错方基于损害事实和造成的实际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刑事谅解是被害人基于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等因素的考虑而做出的宽恕。即使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已经披露了谅解的意思表示,只要谅解书还没有出具,就应当认定其没有完成谅解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即使被害人一方作出了谅解的表示,公、检、法部门审查谅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如果不是真正的自愿,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不予受理。
在上述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可当事人将“谅解”设定为被害人的义务,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刑事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无形中改变了“谅解”的权利属性,应当是完全自愿的。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谅解应当合法、自愿的要求。是否理解罪犯是被害人的权利。如果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表示理解,经过一定时间的思考,在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前表示不认可,应当允许。再者,当事人是否理解是他们的意志权利,而不是他们的义务。在民事诉讼(包括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将公民意志的特定权利作为民事诉讼的执行对象。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被害人“谅解”的特定遗嘱权利设定为民事义务,一旦其表示不同意该谅解,则无法强制执行,会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该行为, 且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以由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符合条件的人中选择履行该义务。” 被执行的对象或者行为具有替代性的,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由他人执行。理解与否是被害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权特征。一方面,“理解”是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因为调解就变成义务。另一方面,了解权不具有可以由他人履行的属性,当当事人持否定态度时,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由他人履行。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刑事犯罪有关的民事案件时,不得在民事调解书中将刑事案件中刑事犯罪人的谅解设定为被害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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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梦旅人
2022-03-11 15:21:36 回复
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不能在调解书中将其设定为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附带义务,然后强制执行。2020年6月23日,刘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钱某受伤,当日死亡。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1 17:01:47 回复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以由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符合条件的人中选择履行该义务。” 被执行的对象或者行为具有替代性的,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由他
死撑硬抗
2022-03-11 08:51:46 回复
时的刘多么焦急,钱的近亲属都不愿意出具谅解书。此时,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书中对方当事人“出具谅解书”的义务。但钱的近亲属拒不配合,法院未予执行。由于未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刘在审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时,被认定为“不具备社区矫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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