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发生,与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对方不支付货款、不偿还借款或不支付租金等情况。,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司法实践中,除了从人格混乱的角度考虑,还有哪些途径可以认定为个人行为?当然,在
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国有企业不断释放创新活力、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为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今年7月以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抓住国有企业改革的“牛鼻子”即三项制度(干部人事、劳动用工
秦宇,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内容摘要只有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排除含义和占有含义,客观评价行为人的取得行为,才能更好地适用刑法的规定,符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要求。同时,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当现有证据不能确定
以及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财物的情况。由于犯罪手段的重合,这类案件很难认定为诈骗或职务侵占。比如陈增宝的《疑难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和重要案件的判决》一书就引用了一个经典案例。嫌疑人是银行信托投资
[案例] 刘某某在担任河南省夏邑县农村合作联社郭庄信用社出纳时,2009年5月,郭庄信用社发现刘某某办理的储户136175元本息未入账,郭庄信用社主任李某某要求其想办法补齐挪用的本息。2009年7月5日上午,刘某某打电话给儿子肖某某、叔叔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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