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3 | 评论:1
现实中经常发生,与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对方不支付货款、不偿还借款或不支付租金等情况。,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司法实践中,除了从人格混乱的角度考虑,还有哪些途径可以认定为个人行为?当然,在现实中,对方往往认为个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公司的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称、独立的责任,公司的行为等同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对人,合同的相对人是公司,因此,个人不承担责任。
以下五个案例是笔者索引的,从这些案例中总结出一些司法实践经验,供大家参考。由于个人能力和精力有限,不足之处敬请谅解和指教。
一、认定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否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
(二)是否表现为代理或职务行为;
(3)款项是否从个人账户汇出;
(4)注意发票抬头、双方的认可以及事后当事人的选择。
案例索引:
案例一:(2017)粤20民中6378号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张睿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因与李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虽然辩称其代表绿能燃料公司并提交了两份证明予以确认,并表示这两份证明是李提供办理相关证明的,但李拒绝确认这两份证明,称其并未提供给公司 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向其出示代表绿能燃料公司的任何资料,绿能燃料公司也称未向李支付租金等款项。 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11月9日,但蓝田经社会出具的两份证明分别是2013年11月14日和2013年11月20日。绿巨能燃料公司、无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向李表示是代表绿巨能燃料公司签订的,绿巨能燃料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4日。即使是在绿能燃料公司成立后,一直向李支付房租、水电费,并且还亲自出具借条等事实。因此,张睿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张睿和绿能燃料公司辩称,张睿的行为因职务行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案二:(2019)青海燕与诸暨市万里轻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浙06民终第4892号
裁判目的:本案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事后的选择对于确定双方是否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非常重要。卿海燕主张,本案所涉交易合同的相对人是恒永公司,而非卿海燕本人。但在谭爱华的声明中,有几处声明特别标注了“老恒永欠款284085元”,即本案所涉交易与原恒永公司的交易有所区分。对于万里公司而言,其在2018年3月20日起诉恒永公司时,其主张的金额也是284084.70元(小数点后未四舍五入),这明显将本案所涉交易与原恒永公司的交易区分开来,即双方均认为本案交易与原恒永公司的交易无关。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是识别交易中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关键基础。此外,其他一些证据也可以证实这一点。从万利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来看,虽然极少数记载为恒永公司或石蕊公司,但大部分记载为卿海燕,且这些送货单均经谭爱华核对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0日,欠款总额为474,391.45元。从付款情况来看,卿海燕个人直接支付了货款。基于这些因素,万里公司主张,涉案交易的买方是卿海燕的个人合法证据。
案例三:(2019)苏03民终第3781号付桂海与中国电信徐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目的:本院认为上诉人具备本案被告资格。首先,虽然被上诉人在2011年12月1日前多次与Elektronix签订了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12月1日重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乙方(承租人)为傅桂海,且只有傅桂海一人签字,合同中并未出现Elektronix字样,也未加盖Elektronix公章。因此,涉案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为付桂海。其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以Elektronix的名义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的过程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后,被上诉人先以桂海的名义开具收据,在上诉人的要求下,凭收据换取以Elektronix的名义开具的发票。被上诉人收到租金后,可以付桂海的名义出具收条,也可以说明双方认可付桂海是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主张其是代表Elektronix公司履行职责,但该主张不能作为上诉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和支付房屋租金的抗辩理由,上诉人在本案中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二、认定为法人行为的参考因素
①是否以法人名义
(2)您是否展示了代表公司的信息?
③只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④汇入公司账户一直是公司还款(民间借贷案)
案四:(2018)张根阳、曹与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目的:古交市家乐泉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其法定代表人邢借款所造成的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选择不当或者对法定代表人的监督制约不够,使其可以利用法人的名义实施个人目的(包括犯罪),首先说明法人有过错。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当然会使相对人认为是他的“经营活动”,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承担因其行为后果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代表行为产生的合同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或因其个人目的行为而产生的其他责任。
案例五:(2017)浙江沈敏2770号杭州泰富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与王荣贤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推荐人目的:但是合同的需求方一栏只有荣顺公司的公章,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对此,二审判决认定王荣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1.泰富公司主张王荣贤是本案销售合同的管理人,无证据证明。本案二审中,王荣贤否认自己是荣顺公司销售合同的经办人,认为销售合同是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的,泰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销售合同是荣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贤签订的。
2.虽然买卖合同约定由荣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荣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取得了荣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先的个人同意。虽然在买卖合同的需求方一栏加盖了荣顺公司的公章,但公司和个人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将公司行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混为一谈;
3.2015年10月6日由王荣贤起草并加盖荣顺公司公章的还款计划,仅显示荣顺公司向泰富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并无王荣贤愿意为买卖合同承担个人或连带的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
4.虽然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荣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该约定仍应属于担保合同范畴。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王荣贤与泰富公司未形成书面担保合同,支持王荣贤主张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者: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吴倩云
本文标签: 转移合同是职务侵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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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鹿岛
2022-03-11 14:52:07 回复
公司或石蕊公司,但大部分记载为卿海燕,且这些送货单均经谭爱华核对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0日,欠款总额为474,391.45元。从付款情况来看,卿海燕个人直接支付了货款。基于这些因素,万里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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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4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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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0:4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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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1:3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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