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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判决摘要] 1。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后还能起诉吗(依据生效判决事项达成的和解协议再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判决摘要] 1。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前一诉讼的民事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最终由债权受让人继承。债权受让人在本案中就剩余欠款提起诉讼。诉讼主体是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诉讼客体是双方再次形成的欠款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债务人根据协议偿还剩余欠款。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本案诉讼是在确认前次诉讼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发生了新的事实,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与前次诉讼有所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3.前次诉讼作出民事判决后,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就判决事项另行达成还款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导致逾期申请执行如何处理的批复》精神,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在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债权成为自然债务,可以由本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2018)第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华信科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沙市商城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钟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湖北华新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沙市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市商场)、第三人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我院申请再审。 并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第00097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43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提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鑫公司申请再审称:(1)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北京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荆州北京路支行)与湖北沙市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市股份)基于重组的新形势签订协议,约定支付130万元、解除查封等新的权利义务。,并商定新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已部分履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根据协议,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审理。(2)工行荆州北京路支行支持改制,签署协议,错过申请执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10号批复,本案中,向法院申请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根据约定另行主张权利。在债权人已履行解除查封、终止抵押等全部配合义务,并促成重整后,二审裁定驳回另一诉讼,阻断了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严重损害了善意债权人的利益。综上,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民重耳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改判维持(2012)鄂商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

沙市商场没有给出回复。

华鑫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沙市商城偿还沙市有限公司欠华鑫公司的贷款本金2850.8万元及表外利息1420.49万元,截至2010年9月20日应计利息726.71万元(本息合计4998万元),沙市商城应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12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对工商银行荆州北京路支行与沙商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沙商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荆州北京路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952.8万元;沙商有限公司支付工行荆州北京路支行截至2003年1月31日所欠利息866.6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标准支付2003年2月1日至付款日的利息3952.8万元;驳回工行荆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5月25日,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北京路支行与沙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1。经双方确认,截至2004年4月30日,乙方在甲方的贷款余额为3952.8万元,累计利息1344万元,本息合计5296.8万元。二。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一次性偿还1400万元贷款本息,其中800万元为贷款本金,600万元为贷款利息,另外130万元为甲方维权费用,甲方收到乙方还款1530万元后, 双方终止抵押合同,甲方将抵押证明交还乙方,解除对乙方的全部扣押 ..3.乙方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甲方支持乙方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重整。甲方有权在破产过程中进行债权申报和债务追索,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破产清算的所有相关程序。甲方有权在贷款剥离时确认债权。四。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如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5.本协议一式两份,自乙方支付1530万元之日起生效。2004年6月10日,沙商有限公司向工行荆州市北京路支行还款1400万元,其中本金1102万元,利息298万元。

2004年4月10日,沙上有限公司出具清算报告。2005年5月25日,沙商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

2005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与东方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签订了编号为01689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沙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2010年12月6日,东方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与华鑫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华鑫公司已经知道标的资产涉及的债务企业已出具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004年5月,原债权人工行与债务企业达成还款协议,偿还部分贷款后,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新公司对未知或未来的缺陷负责。若华鑫公司因标的资产转让未能实现预期利润,华鑫公司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东方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不承担任何责任。两天后,东方资产公司、华鑫公司武汉办事处在《湖北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催收公告,公告称,双方于2010年12月6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方对沙上有限公司的债权权益共计6464.10万元(其中本金2850.8万元,表外利息1420.4万元,截至2010年9月20日, 应计利息21,928,100元)并将该债权所涉及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沙上股份的债权人,请沙上股份自公告之日起尽快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如果沙商有限公司更名、改制、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各种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债务承担主体和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4年12月6日,沙市有限公司向沙市商场出具了沙市商场字[2004]第17号《关于免费为荆州市沙市商场有限公司提供营业、办公场所的承诺书》。承诺书中写道:你公司承接了沙上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并负责所有员工的安置。我公司愿意将位于沙市区北京路189号的沙市商城提供给沙市商城作为永久的营业和办公场所。特此承诺。承诺书至今仍留在沙市商场的工商档案室。后沙市有限公司原办公场所位于荆州市XXX东路,面积为1331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所有权人变更为沙市商场。2004年12月28日,荆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沙上股份出具了京企改[2004]44号《关于沙上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其中称:“你公司报送的沙上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方案收悉,经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复如下:1 .我们的办公室在2003年4月。本文确定沙商股份的净资产为负3006.15万元。二、根据业务发展和职工安置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单位在前轮改革的基础上,实行整体民营化改革。新成立的沙市商场将整体承接沙市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负责沙市有限公司所有待安置员工。三。经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鄂五环验字[2004]第154号)和荆州市国资办批准,沙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7,77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117万元;长期投资125万元;固定资产2859万元,土地价值3671万元。负债总额为12178万元。其中,流动负债7381万元;长期负债4796.82万元,净资产为负4406万元。扣除职工安置费用80万元,实际净资产为负4486万元。四。同意沙商有限公司以实物资产出资设立荆州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根据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5]01号签证报告,荆州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承担总资产3651万元,职工安置费及相关债务4951万元,净资产为负1300万元。同意改制企业负股权补偿政策。5.沙市商场要严格按照京发[2000]12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妥善安置员工,确保员工安置费、社保费、医保费落实到位。6.沙上股份正在整体改制中,新公司净资产为负4486万元,无交易。根据京发[2000]12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时,免收土地出让金和交易手续费;涉及的房地产营业税、契税按相关程序免征。七、沙市商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会法》建立企业党组织。八、沙市商场是私营的,经工商部门注册,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经营。九、京企改办[2004]37号文件废止。收到此回复后,尽快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3月16日,荆州市国资委成员单位出具了字[2005]第22号《关于湖北沙市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沙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请示》的批复,称已收到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企业净资产的报告》(沙市商城[2005]03号)。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发[2000]12号文件、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京企改[2000]11号文件、市国企改革办京企改办发[2004]44号文件精神,研究回复如下:1 .根据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鄂五环验字[2004]第154号评估和荆州市国资委备案,沙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7772万元,负债总额12178万元,净资产为负4406万元。扣除职工安置费用80万元,改制企业实际净资产为负4486万元。2.贵公司整体改制后,原沙市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由沙市商场承担。3.同意沙市商场投入实物资产设立荆州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根据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5]01号验资报告,荆州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承担总资产3651万元,职工安置费及相关债务4951万元,净资产负1300万元。四、荆州资发〔2004〕5号文件废止。5.你公司应与新成立的沙市商场完成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注销登记。

一审法院判决:沙市商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华鑫公司偿还本金2850.8万元、表外利息1420.49万元、截至2010年9月20日应计利息726.71万元。案件受理费29.17万元、鉴定费7.7万元由沙市商场承担。

沙市商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鑫公司的诉讼。

二审法院还查明,2004年6月10日,沙上有限公司向工行北京路支行支付130万元,工行荆州北京路支行向沙上有限公司开具“维权费”发票。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首先要判断华新公司是否有权对本案提起诉讼。本案中,经查明,华鑫公司主张的债权系我院作出的生效(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工商银行荆州北京路支行对沙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未履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鑫公司主张其本案诉讼是基于沙上有限公司未履行庭外和解协议的新事实,与工商银行荆州北京路支行此前提起的诉讼不是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标的物,不属于重复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荆州北京路支行与沙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债务为(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该协议是双方为履行生效判决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清偿时间和方式的约定。不具有消灭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也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因此,(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民事判决对双方及其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仍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和解协议虽未在执行程序中订立,但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和解协议的订立并不排除债权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利。原债权人工商银行荆州北京路支行未申请执行,其继承人华鑫公司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沙市商场清偿债务,依法应予驳回。

至于本案华新公司与沙市商场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即沙市商场是否应当负责清偿重组前沙市有限公司的债务,确实属于新的法律纠纷。但由于华鑫公司就本案所涉沙市商场有限公司债务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也无需审理该债务是否应由沙市商场承担。综上所述,裁定如下: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商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2.驳回湖北华信科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信公司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案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诉(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案为工行荆州市北京路支行诉沙上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952.8万元及利息866.6万元。诉讼主体为工行荆州市北京路支行和沙上有限公司,诉讼标的为双方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为沙上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令沙上有限公司偿还工行荆州北京路支行贷款本息后,工行荆州北京路支行未向法院申请执行,配合沙上有限公司重整,并与沙上有限公司就偿还欠款及利息等达成和解协议沙市有限公司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改制为沙市商城,工行荆州北京路支行转让债权。最后。华新公司就剩余欠款对沙市商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为华信公司和沙市商场,诉讼标的为双方再次形成的欠款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为沙市商场根据协议偿还剩余欠款。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本案诉讼是在确认前次诉讼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发生了新的事实,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与前次诉讼有所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鄂民楚儿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后,本案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就判决事项另行达成还款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导致逾期申请执行如何处理的批复》精神,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在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债权成为自然债务,可以由本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华鑫公司以沙市商场未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审法院驳回了华新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构成重复诉讼,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湖北华信科工贸有限公司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重耳字第00097号民事裁定书;

2.责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后还能起诉吗(依据生效判决事项达成的和解协议再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首席法官鲍建平

周法官

李法官

2018年6月5日

职员Xi·琳琳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后五年可以起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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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摁着强吻你

    摁着强吻你

    2022-03-15 14:31:57    回复

    承担。3.同意沙市商场投入实物资产设立荆州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根据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5]01号验资报告,荆州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承担总资产3651万元,职工安置费及相关债务4951万元,净资产负1300万元。四、荆州资发〔2004〕5号文件废止。5.你公司应与

  • 诡秘之人

    诡秘之人

    2022-03-15 18:32:11    回复

    员单位出具了字[2005]第22号《关于湖北沙市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沙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请示》的批复,称已收到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企业净资产的报告》(沙市商城[2005]03号)。根

  • 秋月凉风

    秋月凉风

    2022-03-15 16:55:49    回复

    执行如何处理的批复》精神,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在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债权成为自然债务,可以由本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华鑫公司以沙

  • 宗柔菡彦

    宗柔菡彦

    2022-03-15 09:26:03    回复

    我也是

  • 申芬彪倩

    申芬彪倩

    2022-03-15 09:26:03    回复

    不气不气抱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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