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2 | 评论:2
高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高建刑事诉讼法第5号[2021]。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61985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 *组。2019年11月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岚皋县公安局罚款1200,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岚皋县公安局对此案的调查到此结束。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5日移送我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认罪。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该案应在快速审判程序中审理。
通过法律审查,发现:
2020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岚皋县* *社区家中独自饮酒。酒后驾驶陕G*****轻型货车到岚皋县。当他走到岚皋县新洲小区门前时,他和停在路右侧的冀E*****号、陕G * * * *号、陕G * *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西籍机动车逃离现场。摩托车车主李某某发现自己的车辆被撞后报警。侦查机关调用事故现场监控锁定事故车辆。2020年10月10日09时50分,侦查机关发现陕G5853G轻轨货车及其车主陈某某。通过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115 mg /100 ml),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立即将其带至岚皋县医院抽血。之后,经安康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了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已将撞坏的车辆全部送检维修,并支付了全部维修费用。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面证据;2.证人的证词;3.受害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鉴定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他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高县人民法院
检查员:毛婷婷
2021年3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有2个文件和3张光盘(2个电子文件和1个视频监视器);
3.认罪悔罪书复印件;
4.量刑建议;
5.适用快速程序的建议;
6.八项起诉。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后五年可以起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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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23:2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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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7:36:09 回复
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鉴定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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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6:1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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