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1
以下文章出自《明律》,说作者陈明东来自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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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日到2022年1月10日有几天?
大部分人不看“日期计算器”,没有很好的计算,无法回答具体的天数。
但对于像狗一样生活的江秋莲来说,她清楚地知道这个数字:1894天。
回顾这一事件: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被前来日本东京住所外过夜的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他只有24岁。姜木认为刘鑫应该对江歌的死负责。
2017年12月20日,东京地方法院以故意杀人和恐吓罪判处陈世峰20年监禁。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莲通过微博表示要起诉刘鑫。
2019年10月,江秋莲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2020年11月20日,该案第二次庭前会议召开。江秋莲提供了10组51条证据,索赔203万余元。
2021年4月15日,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2021年12月31日,因审判长生病住院,撤销原判。
2022年1月10日一审判决:被告刘暖喜(原名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书指出:“刘暖喜作为施救人和侵害危险的输入者,未充分尽到对施救人江歌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江歌的朋友和救命恩人,刘暖喜在事发后,非但没有对死者亲属心存感激,给予同情和安慰,反而用不恰当的言语挑衅他人,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痛苦。他的行为违背常识和人情,应该受到谴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歌的母亲江秋莲走出法庭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尊重法院的判决。我要把这个结果告诉江哥,我妈做到了。”
江秋莲也发微博称,一审判决是“非常判决”。
刘鑫因为和前男友陈世峰发生矛盾,来到朋友江歌的住处暂住。江歌试图报警时,刘鑫不同意江歌报警。面对陈世峰上门纠缠,刘鑫率先进门,将江歌关在门外。看到陈世峰刺伤江歌后。刘鑫没有第一时间救治江歌,也没有第一时间打急救电话,而是尽力自救。
事发后,刘鑫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和悔意。不仅没有正式道歉,还侮辱了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后来,刘鑫改名为刘暖熙,试图“远离”江歌,江歌的母亲和大众的非议。
不是刘鑫的死——怕大家生气,而是她以怨报德。怕死并不高尚,但也是人之常情。事后千方百计逃避推卸责任,甚至抹黑江歌和江秋莲的刺激性言论,让人不寒而栗。
但也有很多网友对一审判决有很多疑问:刘鑫(刘暖熙)为什么没有被判刑?江歌的命才值69万,是不是少了点?我失去了唯一的女儿,还被刘鑫恶意中伤。为什么精神抚慰金只有20万?刘鑫(刘暖喜)什么时候还这69万?
接下来我会理性的一一解答大家的疑惑。为方便阅读,刘暖喜以下简称刘鑫。
问题一:刘鑫为什么还没判刑?
常见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江秋莲诉刘鑫一案是民事案件,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在民事案件中,不可能判决被告(刑事案件中称为“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是不同的法律体系。
在刑事案件中,还可能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民事案件中可能没有原告人对被告人提起的“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因为刑事责任是比民事责任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可以把刑罚附加在人民身上,但不可能把刑罚附加在人民身上。简单来说,刑事责任可以是向后兼容的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提升到与刑事责任兼容。
案发后,江秋莲试图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公安刑事立案侦查,她向法院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未果。
就事论事,刘鑫的行为确实背离了人性善良,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1月10日的一审判决不能判刘鑫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二:江歌一条命才值69万,是不是少了点?
生命是无价的,但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以死亡赔偿金的形式给某人的生命“定价”,才能确定被告在致人死亡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死亡赔偿金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与三个因素有关: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户籍、年龄。
本案一审法院是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以适用地方标准。山东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一样的。
2020年,山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886元,城镇居民为43726元,农村居民为18753元。
同时,自2020年3月12日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0〕18号)中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含海事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的赔偿金额”。
江歌遇害时才24岁。
综上,江歌死亡赔偿金为43726 * 20 = 874520元。江歌丧葬费45330.50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可以主张的其他赔偿包括: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费用等。
本案不包括精神抚慰金2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经济损失共计49.6万元,未达到90万元以上。这是因为,毕竟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陈世峰挥刀相向,不能完全归咎于刘鑫一人。说白了,刘鑫不完全负责。
最后,一审综合考虑本案事件、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支持蒋秋莲主张的证据所支持的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万元。
按照责任比例,估计一审法院判决刘鑫对江歌的死亡承担一半左右的责任。即陈世峰杀人、刘欣杀害江歌和未能及时救治江歌“共同”导致了江歌的死亡。
刘鑫也是江歌死亡的凶手之一。
客观地说,对于事件的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公式或明确的标准。,这完全在于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一审法官将决定刘鑫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判定刘鑫负全责。
综上所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不是说江歌的命只值69万,而是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则,不能人为抬高。第二,不能判定刘鑫对江歌的死负全责。事实上,从责任比例和精神抚慰金数额来看,一审法院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支持了原告江秋莲的诉请。
不可能。诉讼有自己的规则。
问题三:为什么精神损害赔偿只有20万?
就像生命无价,但死亡赔偿必须在法庭上计算的道理一样,精神损害是很难弥补和治愈的,但必须有一个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庭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判审批实践中自行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所以,就像死亡赔偿金一样,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也是各地不一样的。比如上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上限一般为5万元,这与上海这个中国最大城市的经济地位不匹配...
山东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高,但有弹性。“以上补偿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
8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人格权,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因不法侵害导致被害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情形)。
(1)侵权人为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精神损害严重的,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
(2)侵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赔偿。
侵权行为特别恶劣、被害人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在判决前必须报省级法院复核。
所以本案的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是特殊的,这在当地法院是前所未有的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支持被害人死亡一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例。
卷宗中只有一条记录20万元,但仍未能支持原告要求的20万元精神损失费。
15万元,无案底。
10万元的档案里有37条记录。我随机查了十几条记录。仅有一起案件支持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案件均不支持原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是前所未有的“高数额”。
综上所述,对于江秋莲来说,失去独生女江歌,受到刘鑫和部分网友的刺激,真的是精神上受到了创伤。但是没有办法。有一个诉讼规则。一审法院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支持原告江秋莲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四:这69万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刘鑫不主动支付这69万元,江秋莲最快要到2022年2月5日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因为2月5日是法定春节假期,江秋莲要等到2月7日(上班第一天)才能去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这个一审判决还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性有待确定。
如果江秋莲、刘鑫任何一方或双方在15天上诉期内(即2022年1月11日至1月25日)上诉,则该审判永不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江秋莲、刘鑫在15日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生效。
从江秋莲目前的反应来看,她应该不会上诉。至于刘鑫会不会上诉,还有待定夺。
但说实话,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是正常的,对于这样一个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一审法院也应该提前与二审法院沟通。所以如果刘鑫上诉,十有八九二审也会“维持原判”。
如果江秋莲、刘暖喜(刘鑫)不上诉,江秋莲无法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等到“10天”独立履行期(2022年1月26日至2月5日)届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无论如何,我希望江歌的母亲江秋莲能尽快拿到刘暖熙(刘鑫)应得的赔偿。
毕竟这不是钱的问题。讲的是展现法治的温度,顺应公序良俗,惩恶扬善,守护正义,让违法卑鄙的人有所畏惧,让守法行善的人有所力量。
这样,社会才会更有活力,世界才会有正义。
本文标签: 民事赔偿不配合能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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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冰海陷落
2022-03-15 11:14:24 回复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案件均不支持原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是前所未有的“高数额”。综上所述,对于江秋莲来说,失去独生女江歌,受到刘鑫和部分网友的刺激,真
武神天下
2022-03-15 20:14:43 回复
法院是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以适用地方标准。山东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一样的。2020年,山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886元,城镇居民为43726元,农村居民为18753元。同时,自2020年3月12日
萌总大人
2022-03-15 19:16:55 回复
支持被害人死亡一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例。卷宗中只有一条记录20万元,但仍未能支持原告要求的20万元精神损失费。 15万元,无案底。10万元的档案里有37条记录。我随机查了十几条记录。仅有
不见兔子不撒鹰
2022-03-15 20:04:31 回复
2020年3月12日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0〕18号)中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含海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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