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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例]2010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中做饭。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被害人崔某放假了。崔某路过许某某家时,看到许某某,对许某某进行了咒骂。徐某某听后也走到门外骂崔某。很多邻居都来劝他。徐某某

[案例]

2010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中做饭。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被害人崔某放假了。崔某路过许某某家时,看到许某某,对许某某进行了咒骂。徐某某听后也走到门外骂崔某。很多邻居都来劝他。徐某某忍不住拿起身边的一块木头。当天,崔在被告人家属陪同下到乡医院拍片,拍片显示崔手腕无骨折。3月28日,崔某感觉手腕疼痛难忍并伴有肿胀,遂前往医院拍片检查,结果为右手腕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崔某住院15天,评定为十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对于被害人崔的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与徐的打架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表述为不排除因果关系。

[不同意]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崔某轻伤所造成的损害是否系被告人徐某某所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无罪,应当驳回被害人崔某向被告人徐某某的赔偿请求,被告人徐某某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意见认为,被害人崔某于3月12日与被告人徐某某发生纠纷,当日拍摄不存在问题。3月28日去医院拍片时发现右手腕骨折,鉴定为b级轻伤,鉴定结论对3月28日A级轻伤的伤害结果与3月12日打人事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未给出明确意见。3月12日至3月28日,被害人崔某在做事过程中是否有自伤或其他伤害不清楚,无法确认。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3月28日崔某轻伤与3月12日许某殴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是唯一的证明标准,基于“从未涉嫌犯罪”的原则。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案中没有犯罪,但其给被害人崔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徐某某无法证明崔某有自伤或者其他伤害行为。被害人崔某提供的证据优于徐某某提供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徐某某应赔偿被害人崔某的经济损失。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刑事部分和要求赔偿的民事部分是否存在矛盾。我觉得两者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第一,刑事和民事的证明标准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用于定案的各项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二)每件证据必须与被调查的犯罪事实有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明的;(4)从整体上看,所有的证据都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的结论,即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后果性质、主体举证能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提出相反证据,但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 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对较大的证据作出判决。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而导致争议事项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判决”。确定了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所谓大概率的证明标准,就是将以概率为主导的认知手段运用到民事审判中。当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该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1)大概率规则的证明标准是最低的、非普遍的标准

它以证明规则为前置,双方当事人作为证明主体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无论一般规则还是举证责任倒置等其他情形。违反此法,在证明主体上盲目证明或不履行诉讼义务,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力效力,会使大概率证明标准失去基础。法官不能因为大概率规则就抛弃一般的证明标准。因此,只有在案件待证明事实的真实性未知的情况下,双方才会对各自主张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仅仅依靠一方的证明就能形成某种普遍的观念,让人觉得法律真实的目的不是靠左或右就能达到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证明规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适用高概率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法官的专业素质、逻辑推理能力、经验技能、驾驭审判的手段等方面的差异,法官在独立审理案件时难以形成统一的内心确信,从而导致同一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裁量结果,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和唯一性。鉴于此,为了填补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双空白点,作为证据规则特例的高概率标准有其存在的意义。当然,大概率规则的非普遍性还表现在不适用自认规则的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纠纷中,这类案件必须有直接证据证明。

(2)大概率规则是指导法官根据证据的强弱判断趋势的标准

因为每一个诉讼的最终结果都必须有一个“定数”,这是法律所严格要求的,禁止拒绝或逃避裁判。根据民事诉讼原理,既然涉及诉讼,就必然会涉及诉讼(债权),占主导地位的债权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控制的诉讼行为实施的。支持主张的证明力由证据的三要素决定: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案件的最终判决必须建立在强大的证明力之上,这样才能于法有据,以理服人。大概率规则的法律原则也是如此,但操作程序更为复杂:在对争议焦点的证明力进行争夺时,决定判决结果的证据产生令人信服的大概率,然后孰优孰劣,法官采用优势地位的证据来确认相应的事实。综上所述,民事证明标准在证明程度上轻于刑事证明标准,刑事案件中未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可能被判处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刑事和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结果。

其次,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同。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是因为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代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控辩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与犯罪嫌疑人相比,检察机关在取证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刑事诉讼涉及对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剥夺。因此,必须非常谨慎地处理刑事诉讼,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应坚持高标准和严格要求。因此,刑事诉讼采用如此严格的证明标准。但是,我们注意到,并不是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都如此严格。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他们在各方面都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他们的举证能力也大致相同。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证明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更符合民事诉讼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是独立的。独立性表明,宽容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应符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标准不能代替民事诉讼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度拖延,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同一审判组织才能继续审判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部分必须一并处理,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本案中,受害人崔某于3月12日被许某某殴打,手腕一直疼痛。当天拍片没有问题,但3月28日到医院拍片检查,其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3月28日,崔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与3月12日徐某被殴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害人崔某在3月12日至3月28日期间是否存在其他伤情不能确认或排除。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崔的B级轻伤与徐的殴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徐应当被认定无罪。但在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徐某某于3月12日殴打被害人崔某头部,被害人崔某于3月28日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被害人崔某提供证据证明其被徐某某伤害并造成经济损失,但被告人徐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崔某在3月12日至3月28日期间是否有其他伤害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害人崔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人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已达到民事诉讼中的大概率证明标准。应认定被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徐某的损害行为可能性较大,应判令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崔某的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完民事不赔偿(刑事部分判决无罪附带民事部分仍应赔偿)

本文标签: 民事赔偿不配合能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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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偷心小贼

    偷心小贼

    2022-03-14 09:12:18    回复

    有自伤或者其他伤害行为。被害人崔某提供的证据优于徐某某提供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徐某某应赔偿被害人崔某的经济损失。[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刑事部分和要求赔偿的

  • 邵璐启珍

    邵璐启珍

    2022-03-14 00:12:47    回复

    wow

  • 禄振澜阅

    禄振澜阅

    2022-03-14 00:12:47    回复

    上班不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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