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2 | 评论:2
作者:丁景宇,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大学金匡宇。
来源: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第6版。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民事判决生效后,行为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直到执行阶段才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了赔偿义务。此时,虽然行为人造成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但由于受害方对行为人不履行协议有公力救济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因此和解仍属于民事执行和解,而非刑事和解。
事实
被告人唐洪贵于2019年3月5日19时27分许,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江苏省如皋市何庄小学门前路段。他在雨夜驾车,观察疏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与过马路的纪某某相撞,后驾车逃逸。当日19时28分,张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事故现场再次撞向倒地的纪某某。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7日死亡。鉴定:被害人纪某某符合交通肇事罪,因头面部躯干部严重复合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洪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纪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洪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作出民事赔偿民事判决后,在执行阶段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了本案刑事部分的全部给付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裁判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洪贵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唐洪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唐洪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唐洪贵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唐红贵有期徒刑三年。唐洪贵不服一审判决,以符合刑事和解为由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洪贵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唐洪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洪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唐洪贵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赔偿民事判决生效后,唐洪贵未按民事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且在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前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执行和解。此时,如果唐洪贵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既可以申请恢复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和解协议的诉讼。因此,唐洪贵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不应视为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唐红贵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纠纷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唐红贵未在民事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直至民事执行阶段,即本案刑事审判,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未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唐洪贵成立刑事和解的意见,未对唐洪贵减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虽然刑事和解与民事执行和解在功能上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有助于促使双方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受害方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但两者又有显著的区别,不能相互替代。首先,节目阶段不同。刑事和解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公安侦查、公诉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任何阶段达成,而民事执行和解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达成,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其次,内容不同。在刑事和解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对整个刑事案件进行了和解。被告人先真诚悔罪,后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民事执行和解受民事诉讼标的的限制,主要针对依法生效判决确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表现方式不同。刑事和解的被告必须立即履行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民事执行和解可以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最后,系统功能不同。刑事和解的核心功能是弥补消除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一切负面影响,而民事执行和解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对生效裁判内容进行修正或改编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本案中,唐洪贵在民事执行阶段与受害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没有强制执行权,但它不是简单的民事合同,而是以公力救济的强制力为后盾的特殊执行模式。如果唐洪贵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受害方有程序选择权,既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诉讼。因此,唐洪贵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就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和解,而非刑事和解。
案例编号:(2020)苏0682开头253号,苏06结尾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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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秘之人
2022-03-14 04:18:37 回复
撞,后驾车逃逸。当日19时28分,张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事故现场再次撞向倒地的纪某某。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7日死亡。鉴定:被害人纪某某符合交通肇事罪,因头面部躯干部严重复合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洪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
躺地日天
2022-03-14 00:13:46 回复
,受害方有程序选择权,既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诉讼。因此,唐洪贵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就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和解,而非刑事和解。案例编号:(2020)苏0682开头253号,苏06结尾223号。稿件描述转载提交材料:
喊麦狂人
2022-03-14 11:20:17 回复
车逃逸。当日19时28分,张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事故现场再次撞向倒地的纪某某。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7日死亡。鉴定:被害人纪某某符合交通肇事罪,因头面部躯干部严重复合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洪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纪某某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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