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6 | 评论:3
裁判意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和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依据的是相应的行政法规,其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不同于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根据民事诉讼归责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葛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与民法上的事故不等同,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也不等同。民事侵权责任的分配,不应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包在驾驶车辆码表已经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存在过错。
涉案车辆爆胎后,包在车辆制动及路况正常、车辆空载重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致使车辆撞向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葛受伤。包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葛的驾驶是正常的,不存在主观过错。
包是沈丘汽车运输公司的司机,事发时他正在执行任务。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后果应由沈丘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其应对葛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被告周口支公司和沈丘支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包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过错,主张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是对民法中“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沈丘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PICC周口分公司和PICC沈丘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葛于飞的经济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不是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时,不同于所有民事审判中适用于分析判断侵权案件的民事法律规定。而且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案件并不完全相同。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前款中的“作用”与“过错”是并列的,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一个概念。交通事故中,有相同过错的行为人不一定承担相同责任,有较大过错的人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该规定中,此类交通事故的归责依据不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存在民法上的归责方法和归责原则的差异。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责任人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依据。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认定书在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上存在差异。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结合案件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综合确定。
本案中,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驾驶车辆码表损坏的情况下,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事故车辆爆胎后,包在车辆制动及路况正常、车辆空装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致使车辆在冲破隔离带的阻隔后撞向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上诉人葛在车内受伤。事故的发生不是不可预见的,事故的后果也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当认定包存在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葛驾驶的车辆行驶正常,车内的葛没有过错。一审认为这是准确的,应予以维持。
来源:石家庄普法
本文标签: 民事赔偿不配合能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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