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3
【/s2/】福建一男子被控利用在公司的职务之便,伙同身为高管的表弟贪污1.1亿元货物。一审被判10年,退还巨款。他老婆哭着说没赚到钱。12月10日,记者了解到,该男子已提起上诉。有专家认为他应该是无辜的,说买方不可能占有卖方的利润。
中庚公司办公地点。受访者供图
这名男子名叫李尚文,40岁,住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谢夫人称,丈夫的堂弟李小虎(化名)是厦门新九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九洲公司)、厦门昊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丈夫也是昊凯公司、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公司)的业务人员。”
她回忆说,2017年夏天,她的丈夫听说中庚公司向警方报案,称他和他的表弟李小虎从公司挪用了巨额资金。同年11月6日上午11时左右,其丈夫驾车到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分局主动说明情况,次日被马尾警方取保候审。
记者手中的一份中庚公司的投诉报告显示,早在当年6月,该公司就向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称,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李小虎担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李尚文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2016年,本公司从福建某公司进口锰矿在国内市场销售。李小虎伙同李尚文,利用新九州公司和昊凯公司作为销售转让,以远低于市场单价和采购价的价格销售中庚公司进口的锰矿。李小虎代表中庚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将锰矿卖给新九洲公司,新九洲公司再将锰矿转卖给浩凯公司。就这样,两人赚取了货款的中间差价,将这部分利润据为己有。任职期间,他们签订了11份购销合同,直接造成公司损失数千万元。
中耕公司的举报材料称,李小虎、李尚文利用职务之便,以表面上合法的手段达到侵占公司财产的非法目的,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警方查明两人的犯罪事实,以职务之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其非法侵占的资金。
后来案件移交给了中庚公司所在地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分局。
2018年10月31日,李尚文因职务侵占罪被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马尾区法院取保候审。一年后被法院监视居住,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记者查询发现,中庚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3日,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当时其法定代表人为梁,股东有三家,分别为厦门汉通实业有限公司(时任妻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海龙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9%、35%、16%。
据介绍,2016年4月起,李小虎担任中耕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负责锰矿销售。2016年期间,李小虎将包括业务员李尚文在内的部分昊凯公司员工带到中庚公司工作。
浩凯公司办公地点。
后马尾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6年3月,中庚公司开始锰矿贸易业务,李小虎、李尚文熟悉锰矿业务操作流程,由他们负责具体销售业务。
据检方介绍,为了增加新九洲公司和豪凯公司的业务流量,提高银行信用,中庚公司的锰矿贸易采取的是通过新九洲公司,再到豪凯公司,最后由豪凯公司销售给下游买家的模式。新九洲公司和昊凯公司不留利润,李小虎向中庚公司提供昊凯公司与下游买家的贸易合同及相应的银行流水。李尚文负责询价锰矿价格,并报李小虎决定,根据其要求起草合同,并报中庚公司管理层批准。为了隐瞒实际上没有找到下游买方的事实,李小虎通过电脑编辑软件将客户之前签订的合同上的印章复制并加盖在浩凯公司与下游买方的合同文件上,并以同样的方式伪造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条。
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19日,中庚公司与新九洲公司先后签订了10份锰矿合同。在李小虎的安排下,李尚文向中庚公司提供了豪凯公司与下游公司签订的11份锰矿贸易合同及相应的银行流水。11份合同中锰矿的吨位、销售单价、销售金额与中庚公司、新九洲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致,其中6份为虚假合同。
另据称,浩凯公司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账户向下游买方收取货款后,为隐瞒锰矿实际销售情况,李小虎根据虚假合同伪造买方的银行转账凭条,通过李尚文提交给中庚公司,并通过新九洲公司相关账户将虚假银行凭条反映的买方货款偿还给中庚公司,并截留剩余货款从中获利。
经审计,浩凯公司和新九洲公司收到的锰矿货款净额比新九洲公司转给中庚公司的多1.1亿余元。
2017年11月6日,李尚文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2018年7月20日,警方传唤李小虎到马尾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马尾区检察院认为,李小虎、李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分管锰矿销售的职务便利,伪造公司和银行印章,形成虚假合同,将虚假银行凭条寄回中庚公司,隐瞒锰矿实际销售情况。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李尚文不认罪,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异议。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清、不充分。
李尚文表示,新九洲公司和昊凯公司不存在为了流量而与中庚公司约定锰矿交易翻译方式的事实。中庚公司与新九洲公司签订涉案锰矿交易合同时,昊凯公司没有找到下游买方。浩凯公司买下锰矿后,经过几个月的“囤货”,才将涉案锰矿卖给下游公司。浩凯公司没有隐瞒下游销售的事实。新九洲在销售涉案锰矿时获利。主观上,他没有与李小虎串通侵占中庚公司财产的故意。他不知道李小虎事先囤积货物,只知道他囤积货物。他认为这是中庚公司和李小虎之间的正常业务,他没有涉及任何金钱。
他的辩护人说,李尚文不构成犯罪,中庚公司与李小虎之间有正常的交易,他要求法院依法无罪释放。
马尾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尚文作为中庚公司的锰矿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锰矿业务负责人李小虎与中庚公司之间存在“转移价格,不留利润”的口头约定,仍在其安排下向中庚公司报告昊凯公司与下游公司的虚假合同及相应的虚假银行流水, 隐瞒了锰矿的实际销售情况,并与其合作实施了侵吞中庚公司锰矿货款的行为。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李尚文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2021年9月3日,马尾区法院一审宣判,李尚文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责令其退还被害单位中庚公司违法所得1.1亿余元。
的妻子谢女士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已上诉至福州中院。
她说,判决中提到的1.1亿元,“其实我们也没赚到钱。”
李尚文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认定其明知李小虎与中庚公司有“价格转移,不留利润”的口头约定,伙同李小虎侵占中庚公司锰矿货款1.1亿余元,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存在明显错误。
“即使我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我在这个案子里一分钱都没拿到。原审判决仍判处我10年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1亿余元,明显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重,毫无根据。“李尚文说,他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宣告他无罪。
谢夫人说,2021年10月8日上午,她打电话到福州中院询问丈夫二审的情况。她了解到,李尚的文案被随机分配给一个叫王的法官负责审理。在她将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后,律师打算去医院看报纸,但在看报纸时,她才得知案件被移交给一位名叫李的法官。“我们问了换法官的原因,法院没有说希望二审公开进行。到时候,”
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整个一审,检方的指控都不成立,指控转移利润。但利润是未来的、不确定的预期利益,可多可少或可有可无,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马尾区法院认定其贪污了1.1亿多元的货物,这与起诉书中关于转移利润的指控直接矛盾。
这位专家还表示,所谓的“横向销售不留任何利润”显然是不可能的,没有合同约定,违反了最起码的商业逻辑和经验法则,本质上只是卖方的孤证。“这个案件的本质是两家公司都在做期货业务,一方看涨买入后赚,另一方看跌卖出后赚少了,但法院认定一方侵占了另一方的利润。”
黄平,西南商报记者出身
编辑张天翼审核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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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侵占公司财产双方同意还款还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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