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6 | 评论:2
2019年5月,上海某包装材料公司与张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张担任公司电子商务总监,负责电子平台的搭建、运营及互联网销售。2020年2月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发现张不在工作。经询问,张某飞谎称与他人打架需赔偿40万元,于是在未经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淘宝支付宝账户内的10万余元转账用于赔偿。
“我信了他的话,他也答应马上还钱,所以当时没有报警。”李先生说。
然而,2020年4月,张仍未将侵占的款项归还公司。经询问,李先生甚至发现张变本加厉:张把公司阿里巴巴支付宝账户里的钱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里。此后,张虽经协调、催促,仍未偿还公司款项。不仅如此,张某飞在未通知老板也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底直接离职,之后也未理会公司的还款提醒。无奈,李灿先生只有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飞犯侵占罪,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上诉。
配图,图文无关据被告人张诉称,2019年7月,他开始网络赌博,输光了所有存款。为了上缴这笔钱,张某飞起了邪念,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支付宝账户的钱转到个人账户进行赌博,共转账约22万元。此外,张还以虚构平台活动、业务推广、刷单炒作业绩等名义,向公司老板李先生申请5万元。以上钱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庭审中,被告人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作为被害人电子商务总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2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被告人张的供述等量刑情节,2021年2月底,上海宝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张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该案于2021年3月生效。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人以营销等活动的名义将虚报的5万元据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罪还是另一种诈骗罪。虽然涉案款项5万元来自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但被告人张和被害单位均无异议,认为该款项是用于营销的公司资金,营销等原因确实属于被告人张的职务范围,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也是基于该职务委托关系进行支付。因此,被告人张宇菲在虚报营销等业务费用后非法占有,骗取公司5万元,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资金来源和获取金钱的手段不影响罪名的认定。"
负责此案的法官张国斌进一步解释道。
来源:深思
本文标签: 侵占公司财产双方同意还款还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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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6:1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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