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7 | 评论:3
胡: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高发刑事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涉及职务侵占罪的裁判文书有52420份,排名靠前的省份分别是广东(5988份)、浙江(4109份)、山东(3543份)、江苏(3174份),这也从侧面反映出。
一、历史沿革
作为一种职务侵占罪,它在我国刑法中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早。1950年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先后撰写了两部刑事立法草案,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条),另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共76条)。这两个立法草案都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上述两个法案也因为历史原因没有颁布。1956年底,随着中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中国完成了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转变,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以非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显然不需要专门罪名。
那么,那段时间的职务侵占罪就没有惩罚了吗?当然不会。其实1952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条例》。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八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公共利益贪污、盗窃、诈骗、侵占财产、索取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非法所得的,都属于贪污罪。非工作人员贪污、盗窃、骗取、侵占财产的,应当追缴其非法取得的财物,可以根据其非法取得的财物的数额,酌情参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罚金或者责令赔偿因其犯罪给造成的其他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或者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完全坦白,情节轻微的,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三反运动前尚未终审判决的贪污、工商违法起诉案件的一般不可撤销函》规定,此前已经判决确认的,按照惩治贪污罪规定判处,一审判决后尚未判决或仍在上诉的三反、五反运动前贪污、工商违法起诉案件,按照惩治贪污罪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私人人员非法利用职权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公私合营企业私人人员非法利用职权的行为发生在公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人事安排之后的,应当依照《惩治腐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工作人员贪污罪定罪。我们同意这个意见。此外,根据《惩治腐败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贪污、盗窃、骗取财产、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利用公私利益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公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和人事安排之前,但也应适用《惩治腐败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当时我国没有颁布正式的刑法典,但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结构,将职务侵占罪统一归为贪污罪,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1979年,中国第一部成文刑法公布。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纲要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对刑法进行了修改,但侵占罪的罪名包括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贪污和故意损坏财产等。,也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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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的变化,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首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比较尴尬的是,我国刑法中没有董事、监事、经理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而民营企业继续适用贪污罪,显然不合时宜。因此,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逐渐将贪污罪中的职务侵占罪归入职务侵占罪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侵占罪。从我国关于职务侵占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来看,起初我国没有职务侵占犯罪,职务侵占行为一般被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根据该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是第一次将职务侵占罪明确规定为新的罪名。
由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只能分为两个档次,而且由于这类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仅规定两个档次很难区分这类犯罪。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重新调整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次。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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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起点,应当是本解释相应贪污罪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以上。因为该司法解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实施的,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没有规定。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有二要件、三要件、四要件等多种学说,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司法机关仍是按照传统的四要件说在刑事判决中进行推理和解释。
1。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本罪的构成必须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为前提。如果只是非法占有单位财务的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则不构成本罪。
2。主题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单位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当然,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针对中非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组织形式中的工作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由国有公司委派或者聘用的,在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股份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由于我国刑法将职务犯罪入罪,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不是一成不变的。1997年刑法修改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行为的客观方面,即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不再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一般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再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对象
本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对单位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占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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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务侵占罪和其他犯罪
刑事律师在为职务侵占罪辩护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准确界定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准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犯罪,是刑事律师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前提。考虑到对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犯罪的理论区分已有诸多讨论,本文将与实践中刑事律师经常涉及的辩护观点进行区分。
1。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侵占行为首先以侵占罪定罪处罚。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才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职务行为的刑事责任,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意义主要是区分案件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争取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两个罪名的区分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的来源以及是否利用职权取得犯罪。
2。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一般是当事人被指控贪污时所采取的辩护观点。对于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律师的辩护意见往往涉及犯罪主体、侵占罪的公私性质和责任划分等问题。具体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
3。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
对于行为人的犯罪是否与侵占罪或盗窃罪有关,一般不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两罪的主体重叠,即公司或其他单位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或盗窃罪?这两个罪的区分主要看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物。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并没有这样的争议,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但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删除了工作上的便利,确定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构成侵占罪。实际上,使用他们的工作设施是普遍接受的。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利用职务之便的,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之便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盗窃罪标准低,量刑重,辩护律师要注意区分职务上的便利和工作上的便利。
4。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
对于这两种犯罪的区分,刑事律师重点关注的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认定,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该规定中非法占有的认定主要针对集资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不一定适用职务侵占罪,但该规定主要体现了最高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仅是基于行为人的供述,还需要结合行为人当时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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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律师对职务侵占罪的辩护往往涉及辩护观点
1。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占有公司财产
职务侵占罪认定的核心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往往需要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人口供给和客观行为。当然,大多数情况下,施暴者言行不一。比如,如果行为人不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在侵吞款项后销毁账目、隐匿或者转移资产,就很难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行为人占有财物后的资金流向,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将占有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彩票等侥幸活动,则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更加明显,在实践中有争议但不显著。比如,很难直接认定行为人占有财物后肆意挥霍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尤其是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清偿能力。投资股票还是债券能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争议很大,这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一个重点。
2。行为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特殊主体的要求,没有侵犯单位的财产权[/s2/]
这方面的防御工作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中的分包、联营或合作情况。因为一方借用了另一方的名义,导致一方在形式上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但实际上双方是有本质区别的。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一方面要准确区分是劳动关系、合作关系还是隶属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将犯罪主体与侵犯财产权相结合进行抗辩,避免认定更重的罪名。
总之,由于各个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法律人格的混乱和公私账目的混用是我国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普遍问题,这也是职务侵占罪高发的重要原因。对于企业来说,规避刑事法律风险仍然是企业管理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编辑:葫芦
更正:胡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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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侵占公司财产双方同意还款还会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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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8:1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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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10:2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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