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2
只要保险公司不赔,就打官司!只要打官司,肯定能赔!
真的是这样吗?
我想安慰你,是的。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
我只能告诉你,不是。
看看一些真实的案例,比如这个,可能真的没有赔偿。
案件索引(2017)民初苏0104第5638号
基本案情2015年4月23日,田某为女儿ZYY到DXX人寿江苏分公司投保。田与人寿江苏分公司签订编号为00802451“XX健康养老保障加XX健康长期重疾保险”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田与被保险人ZYY。申请表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须知栏第10项“您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接受过任何药物治疗或疾病或伤害的紧急治疗?”第12条“您过去或现在是否患有以下疾病”注1?(注1)……包括癌症、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未经证实的良性或恶性肿瘤”。所有被保险人都勾选了“否”。2014年4月23日,申请人田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签字,表示已详细阅读上述投保提示书的内容,并完全理解所有提示。2015年4月27日,田在保险合同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保险合同。
2016年9月19日,田向人寿江苏分公司提交了个人保险理赔申请,申请ZYY重大疾病理赔。个人保险理赔申请书是这样描述这次事故的:5个月前,在南京某医院检查时,颈部有异物,后来没注意。8月份去北京旅游的时候,朋友提醒我的异常。8月份去北京儿童医院检查。医生建议手术,后确诊甲状腺癌。
2015年4月11日,原告在南京市儿童医院做了超声波检查和胸片。超声检查报告提示“甲状腺右叶增大,回声不均匀”,胸片报告诊断意见为“双肺无明显实质性病变”。2015年4月12日,原告在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多排CT甲状腺平扫,影像检查报告显示诊断意见“右侧甲状腺占位”。添加";门诊病历显示发现甲状腺肿大1天。2015年4月13日,原告到南京市儿童医院复诊。门诊病历显示右侧甲状腺肿块有手术指征,孩子处于发育阶段,可考虑暂时不做手术,以后会定期复查(三个月后)。如果短时间内突然长大,会马上送急诊室治疗。2016年1月21日,原告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超声波检查。超声检查报告显示,甲状腺右叶有一个坚实的肿块,甲状腺周围有多个小淋巴结,甲状腺左叶有钙化。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5日,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5日,原告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上写着,5月份切除了甲状腺的右叶和峡部,术前要调查颈部肿块的性质,术后要调查甲状腺癌。
2016年10月20日,DXX人寿江苏分公司发出中美联泰D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三份拒赔通知书,告知原告其因投保时未告知被保险人甲状腺肿块,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提出的“首笔重疾保险变额给付、疾病及癌症专项给付、疾病免缴保险金”的理赔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被告是否应该要求赔偿并支付保险金。法院观点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014年4月11日至4月13日,原告因甲状腺肿块到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时,已检查为“甲状腺右叶增大,回声不均匀”、“右侧甲状腺占位”。建议”,医生诊断为“右侧甲状腺肿块有手术指征,孩子处于发育阶段,暂考虑不手术,定期检查(三个月后)。如果短时间内突然长大,马上看急诊。“2014年4月23日,被保险人田某在投保单中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十条“近两年内是否接受过疾病或损伤的药物治疗或紧急治疗”和第十二条“过去或现在是否患有附注1所述的下列疾病?“(注1)……癌症,未确诊的良性或恶性肿瘤”,均选择否,未告知2014年4月13日诊断。关于原告主张投保单的内容不是投保人填写的,本院认为,田作为投保人的法定监护人和被保险人的未成年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并在签字上方用黑体黑体字注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和投保提示,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提示句;投保人田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签名,并声明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投保提示书》的内容。《人身保险提示》还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签名;在电话回访中,我也表示会阅读并理解投保须知、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等相关内容。保险公司已书面告知田,以上内容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即使田委托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为填写,保险销售人员作为田的代理人,仍应承担其行为的后果。综上,应认定被保险人田某在为ZYY投保DXX人寿江苏分公司的“XX健康养老保障加XX健康长期重疾保险”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已经解除,被告不承担合同解除前保险事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你来评评理从我们的接触来看,说买保险没有运气恐怕不太现实。
或多或少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症状。
但是如果今年体检发现你可能要做手术,明天就会,保险公司,我想买保险,我也没事,怎么样?
个人认为不赔是合理的。
#保险公司这次真的不会赔#系列
(有想法可以讨论)[/s2/]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一般会起诉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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