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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的主要信息:保险法的损失赔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害。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允


裁判的主要信息:

保险法的损失赔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害。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允许被保险人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害进行双重索赔或者更多的赔偿,就违背了损失赔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被保险人在不能向侵权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否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PICC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浩负担。

事实与理由:李浩在没有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下,与第三人黄签订了赔偿协议,李浩没有证明负连带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黄、赵迪汉没有支付车辆维修费,也没有可执行财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PICC赔偿李浩车辆维修费,案件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PICC的权利。首先,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未对保险标的定损的情况下,其与第三人黄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车辆维修费由其提供的维修发票支付。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坏,应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检查并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实。如果不能重新核实,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李浩在将保险标的送修前,未通知PICC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确定,致使PICC无法核实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严重损害了PICC的权益。PICC有权拒绝赔偿。其次,李浩向雁塔法院起诉第三人黄、赵迪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后,法院判决黄、赵迪汉对保险标的的维持承担连带责任,但李浩未证明其未获得赔偿,也未证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黄、赵迪汉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李浩没有获得赔偿,第三人黄和赵迪汉可以购买肇事的宝马车,也不至于无法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李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保险人给付李浩车辆维修费1887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PICC负担。



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被保险人在不能向侵权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否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了事实。2014年10月7日00时45分,董追尾陕A×××A×××A×A×b×A×A×b×A×A×b×A×A×b×A×A×A×b×A×A×A×b×A×A×A×A×b×A×A×A×A×b×A×A×A×A×A×A×b×A×A×A×A×b×A×A×A×A董驾驶陕A××××××黑色宝马车,登记为赵迪汉,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该车的注册车主为A××××××××××××××××××××××××××主要约定是由董承担陕A×××××车的维修费用(具体维修费用以维修发票为准)。2014年12月1日,陕A×××××××车辆在陕西佳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18873.50元。后李浩向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赵迪汉支付车辆维修费18873.50元、拖车及停放费800元、车辆折旧费138.60元、车辆维修期间运输费832元、出租车费138.60元。2015年7月6日,Xi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严敏子楚第07036号民事判决,判决董支付李浩车辆维修费18873.50元,赵迪汉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李浩其余诉讼请求。之后,李浩向Xi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委托陕西省澄城县法院执行。至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浩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i分公司在本案赔偿金额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将追偿权转让给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i分公司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既然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且判决已经生效,被保险人即李浩是否有权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向PICC索赔。



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被保险人在不能向侵权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否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保险人和第三方责任方获得额外的利益,保证损失赔偿原则的贯彻。因为损失赔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所遭受的损害,而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允许被保险人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害进行双重索赔或者更多的赔偿,就违背了损失赔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求偿。事故发生后,李浩作为受害方,有权向侵权人董、赵迪汉要求赔偿,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要求赔偿。但李浩坚持认为,保险赔偿不应违反《保险法》的损失赔偿原则。李浩虽已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且判决已生效,但因无法执行,至今未得到实际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浩明确表示,在PICC赔偿金额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将执行追索权转让给PICC,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李浩有权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向PICC主张赔偿。事故发生后,李浩支付车辆维修费18873.50元,经生效判决确认,故PICC应在车辆损失保险104300元限额内赔偿李浩18873.50元。自赔偿李浩18873.50元之日起,PICC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李浩向侵权人(董、赵迪汉)索赔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i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李浩车辆维修费18873.50元。



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被保险人在不能向侵权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否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有权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被保险人在不能向侵权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否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保险人和第三方责任方获得额外的利益,保证损失赔偿原则的贯彻。因为损失赔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所遭受的损害,而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允许被保险人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害进行双重索赔或者更多的赔偿,就违背了损失赔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求偿。事故发生后,李浩作为受害方,有权向侵权人董、赵迪汉要求赔偿,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要求赔偿。但李浩坚持认为,保险赔偿不应违反《保险法》的损失赔偿原则。李浩虽已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且判决已生效,但因无法执行,至今未得到实际赔偿。庭审中,李浩明确表示,在PICC赔偿金额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将其执行追索权转让给PICC,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李浩有权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向PICC主张赔偿。事故发生后,李浩支付车辆维修费18873.50元,经生效判决确认,故PICC应在车辆损失保险104300元限额内赔偿李浩18873.50元。自赔偿李浩18873.50元之日起,PICC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李浩向侵权人(董、赵迪汉)索赔的权利。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PICC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这是最终判决。

案例索引:Xi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中6604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一般会起诉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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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江畔浓雾

    江畔浓雾

    2022-03-15 03:27:27    回复

    》的损失赔偿原则。李浩虽已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且判决已生效,但因无法执行,至今未得到实际赔偿。庭审中,李浩明确表示,在PICC赔偿金额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将其执行追索权转让给PICC,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李浩有权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向PICC主张赔偿。事故发生后,李浩支付

  • 野场浪子

    野场浪子

    2022-03-15 00:46:30    回复

    保险合同向PICC主张赔偿。事故发生后,李浩支付车辆维修费18873.50元,经生效判决确认,故PICC应在车辆损失保险104300元限额内赔偿李浩18873.50元。自赔偿李浩18873.50元之日

  • 赖淑雨娇

    赖淑雨娇

    2022-03-14 21:16:40    回复

    最近很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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