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5 | 评论:2
【/s2/】核心点1:行政责任的依据不同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行为规范,则构成行政违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础或前提要求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s2/】核心点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可能导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出于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非常宽泛,不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依据(比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发生交通事故,单纯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帽,驾驶机动车不使用安全带,闯红灯、超载或者超速,违法停放机动车,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放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不投保交强险,不张贴年检标志、交强险标志等。 都属于行政违法,需要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为基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不能单纯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划分事故责任,而必须按照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即交通参与者的过错程度来划分事故责任。认定过错的前提条件是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与事故的形成和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与事故的形成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单纯行政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事故责任按照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划分后,仍然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核心点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并不是不可改变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时,有权审查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司法审查,排除与事故形成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因素,以及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因素, 并不得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或者当事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依据,重新确定事故责任划分,确定民事、刑事责任的承担。 法院应尽到司法审查的义务,不应盲目接受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加歧视。特别是涉及刑事责任的认定时,应当严格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排除与事故的形成和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因素,重新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故责任的划分不合理、不公平,这是由于事故责任的划分违背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形成和损害不会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对事故的形成和损害的单纯行政违法行为是无辜的。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划分的规定。以此为由,将行为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就更不公平了。
比如以下案例,在实践中把与事故形成和损害发生无关的简单行政违法行为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典型,是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
情况一:两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方脚部受伤,另一方上半身擦伤,两车受损。按照一方没戴头盔、没申办交强险、没上车牌等因素划分事故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形成和损害与未戴安全帽、未投保交强险、未上车牌等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造成头部损伤的,未戴安全帽可以作为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情况二:白天两车相遇,一辆车超车时越过双黄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车辆相撞。根据对向车道车辆转向灯装置故障和超速情况划分事故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形成和损害与对方车辆转向灯装置失灵、超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完全是对方车辆违法越过双黄线驶入他人车道所致。)
情况三:高速公路上,前车正常行驶,后车超车时操作不当,后车追尾。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前车驾驶人驾驶年限不满一年,且无三年以上同等以上驾驶证驾驶人陪同(虽然前车驾驶人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前车行政违法,事故形成。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不再累赘。举几个案例,可以直观地了解到,确定行政责任与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内在法理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验、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程度,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2018年5月1日新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没有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信息;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
(4)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的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上述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反复强调了一个基本常识: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作用和过错程度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行政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形成和损害没有影响,没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对事故的形成和损害没有过错,行政违法行为就不能作为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和当事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依据。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属于债权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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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退到无路可退
2022-03-15 04:07:41 回复
日新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
春日无尾熊
2022-03-15 04:46:48 回复
定,构成行政违法,前车行政违法,事故形成。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不再累赘。举几个案例,可以直观地了解到,确定行政责任与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内在法理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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