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5 | 评论:3
问题: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的,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和《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详见本文“重点法律”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A.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第一次请求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之日),依法适用中止、中断等时效制度;
B.履行期间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C.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d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履行期限不能确定,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之所以说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的精神”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计算,是因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结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的具体情况,延长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适用于本案的结论。所以在实践中,根据本案的结论,在履行期间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履行期间的情况下,绝对不能轻易得出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出借人起诉之日起计算”的结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以上方法做出正确判断。
案件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再审申请人刘连坤与被申请人王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2305号
判决日期:2021-06-23,发布日期:2021-08-18判决意见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精神,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借款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王家强起诉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精神,本案当事人未约定涉案借款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王家强起诉之日起算。刘坤主张原审判决违反诉讼时效,王家强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主要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审判委员会2008年8月11日通过,已废止)
第六条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审判委员会修订)
第四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间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履行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适用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因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以抗辩不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经自愿履行的,不予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从中断和有关程序终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权利要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提前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在期限届满时,取消和撤销的权利将被消灭。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按照推荐性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应付给债权人的履约费用的增加应由债权人承担。
来自:最高法院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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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9:21:02 回复
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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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4:42:17 回复
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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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4:11:01 回复
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适用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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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3:01:52 回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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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1:35:03 回复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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