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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子费煜说劳动法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民事审判中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件民事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什么案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货币接收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向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但并非同一事实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视为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成立;
(2)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采用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的,自借款人取得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以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认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进行转贷;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4)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反公序良俗。【/br/】第十四条原告基于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基于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纠纷不是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基本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条、收据、借条等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偿还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借款行为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付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款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借款行为、借款数额、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无借贷能力的;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
(3)贷款人无法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
(4)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的;
(5)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及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基于事实提出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其财产的;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原告在被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借款合同等债务凭证上签名、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未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保证人,出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贷平台提供者明确或者以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为借款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归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清偿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补偿拍卖价款与应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前一笔贷款本息结清后,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补发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作为以后的贷款本金。【/br/】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息之和超过初始借款本金和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限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
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既没有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公布的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贷款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与借款人除约定逾期利率外,还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对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的利息部分,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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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耍朋友嘛

    耍朋友嘛

    2022-03-14 04:49:55    回复

    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4)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反公序良俗。【/br/】第十四条原告基于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

  • 总有贱人想害朕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4 08:11:40    回复

    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借款合同

  • 沈璐丹广

    沈璐丹广

    2022-03-13 23:57:37    回复

    开眼界了

  • 东方风成璐

    东方风成璐

    2022-03-13 23:57:37    回复

    随便你

  • 褚绍毓刚

    褚绍毓刚

    2022-03-13 23:57:37    回复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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