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7 | 评论:3
作者/文湘湘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月息2%,由周某、关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促王某。王某分三次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部分利息,其余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王某以各种理由不予返还。2011年6月30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周某、关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王涉嫌犯罪,故驳回原告诉讼,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12月9日,王部分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现张起诉要求周、关返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
[判断结果]
被告周、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本金170万元返还原告张某,并支付原告张某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律师解读]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犯罪,民间借贷合同不一定无效。原告张某与王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张某与被告周、关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借款人王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张有权要求被告周、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没有返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推定是基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包括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明显不相称。三是根据行为人对返还资金的态度来认定,如行为人逃避转移资金、虚假破产、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主观上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王在明知自己经营亏损、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了做生意、还贷、购买商铺、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并承诺每月定期支付2%的利息向原告张等10名社会不特定人集资。其中,2011年1月,王某以银行需要资金偿还贷款为由,通过被告人周某、关的担保,骗取原告张某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因为借贷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而无效?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害公私财产的行为。个人借款行为只是引起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刑事法律事实。集资诈骗罪刑事犯罪的客观法律事实包括向若干不特定人借款的总和,即集资行为。与个人借贷行为相比,有量变和质变的区别。同时,为了合理保护合同的善意相对人,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在认定民事合同无效时应当严格把握,即合同无效不应轻易认定。
本案中,虽然刑事判决认定王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本案所涉及的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未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最多只能认定王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时,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原告张与被告周、关之间的保证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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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4 11:09:56 回复
作者/文湘湘[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月息2%,由周某、关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促王某。王某分三次向原告返还
小猪配王子
2022-03-14 03:12:11 回复
不应轻易认定。本案中,虽然刑事判决认定王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本案所涉及的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未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最多只能认定王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
别钓我了
2022-03-14 00:30:09 回复
十日内将借款本金170万元返还原告张某,并支付原告张某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律师解读]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犯罪,民间借贷合同不一定无效。原告张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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