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1 | 评论:3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姜在网上申请退货手机,但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退款迟迟不到位。买方以商家店铺欺负顾客,公然欺骗消费者为由,要求被告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及时与原告联系退款事宜,确有过错,但未造成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手机款,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1日,姜在天猫平台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手机。苏宁公司2020年11月1日发货。次日,苏宁公司将手机交付给姜。
2020年11月9日,姜因手机拍照效果屏幕颜色不符合预期,向商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当天,官方旗舰店同意了姜的退货申请,随后安排了一辆皮卡前来取货,并核实手机是否符合退货标准。因为手机开机,提货人未能接家里的电话。因无法通过普通物流渠道完成退货,官方旗舰店告知姜,可将涉案商品邮寄至客户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退换机条件的,可办理退货退款。同日,向姜提供了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后江自己将手机邮寄到Suning.cn官方旗舰店指定的代客检测中心。
没有等到商家退款的姜,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天猫平台客服介入。天猫平台11月24日拒绝售后服务,原因是姜申请售后维权未能退货。姜某遂于2021年1月27日向12315投诉,要求退一赔三。1315将投诉转给天猫公司处理。天猫联系原告,提出因订单已关闭,无法在系统中申请退款,要求姜提供支付宝账号等信息完成退款,姜未提供。
侯江认为苏宁公司在退款处理上敷衍了事,天猫公司封单。苏宁公司直到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才同意退款,并告知天猫公司关闭订单,导致无法完成退款。退款时间超过15天,两被告欺诈,应退一赔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苏宁公司在退钱的时间和方式上确实存在拖延。但被告的行为是原告购买商品后退货过程中的消极行为,并未导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相反,原告一直要求被告退款,投诉后要求被告一退三赔。他从未表示不会要求被告退款,对被告退款久拖不决有意见。且原告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后,被告天猫公司联系原告,提出因订单已关闭无法在系统中申请退款,要求原告提供支付宝账号等信息完成退款,但原告本人未提供,属于原告放弃权利,故原告所述欺诈行为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并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2)新鲜易腐;(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投递报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手机为电子产品。因原告收货后已打开,被告苏宁公司提出,只有经检验符合退货条件,才合理退货。但其在2020年11月25日后未及时联系原告退款,故苏宁公司确实存在过错,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12315能强制商家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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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森林
2022-03-14 05:33:04 回复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姜在网上申请退货手机,但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退款迟迟不到位。买方以商家店铺欺负顾客,公然欺骗消费者为由,要求被告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及时与原告联系退款事宜,确有过错,但未造成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热情的邻居
2022-03-14 12:35:32 回复
,故原告所述欺诈行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并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2)新鲜易
只羡仙
2022-03-14 08:50:08 回复
诈,应退一赔三,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苏宁公司在退钱的时间和方式上确实存在拖延。但被告的行为是原告购买商品后退货过程中的消极行为,并未导致原告陷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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