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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法律是成年人的指南。《民法典》作为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对自然人有详细的规定,尤其是按年龄段划分的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但是,自然人享有权利的年龄条件、身份条件、能

法律是成年人的指南。《民法典》作为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对自然人有详细的规定,尤其是按年龄段划分的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但是,自然人享有权利的年龄条件、身份条件、能力条件差别较大。本文以成年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基础,详细解读了成年人享有的五项具体的人身权利。


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民法典》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五项特别人身权利)

民法

一、什么是成年人?

我们常说“成年人要有成年人的举止”,那么什么是成年人呢?在这一点上,需要区分民法上的行为能力水平和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至少年满十八岁。

我国《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这是民法和社会生活领域对成年人的法律定义。


2。成年人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民法》第十八条,“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确认。

但基于意识形态,民法上将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第十八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法律为未成年人编造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成年人,因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本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的行为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你可以独立实施纯粹有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适合你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部法律规定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行为效果。


三。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如前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完善,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包括同意或追认。可见,“法定代理人”对于这两类成年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是实现其权利和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该条明确,对于自然人,只有“监护人”才是“法定代理人”。


四。什么是监护人?

上面说了“监护人是法定代表人”,那么谁有资格有能力做“监护人”呢?

根据我国《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监护:

(1)配偶;(2)父母与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这一条款有三个重要提示:

(1)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

(2)作为监护人,遵守成年人之间的秩序,否则属于非法监护;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方可担任监护人。


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民法典》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五项特别人身权利)

家庭关系

五、成年人的五项具体人身权?

上文详细解释了成人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概念。根据《民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独立地享有以下五项具体的人身权利:


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民法典》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五项特别人身权利)

(1)选择和指定监护人的自主权

根据我国《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中成年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新方式。它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不受法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限制。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自然人私权的保护,有利于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监护人。


(2)对性侵犯损害的索赔

性侵害是一种高发的犯罪,其中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占了很大比例。而社会上的传统观念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维权。尤其是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和心理成长不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但性侵对一个人造成的伤害,尤其是心理伤害,往往难以弥补,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我国民法典对权利保护机制进行了创新,在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从立法上讲,赋予未成年人一项长期的诉权,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未成年时遭受性侵害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文明进程。


(3)自主决定无偿捐赠权

遗体和器官捐献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现代社会人体研究、器官移植等医学医疗活动的重要人体基础和来源。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诱导其捐赠。”法律同时规定,意思自治必须符合必要的形式条件,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可以立遗嘱。”

同时,我国民法典从另一个角度规定了不赠与的权利。《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捐献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即自然人可以在生前表示不会捐献。

(4)亲子关系确认的诉权

当今社会,人际关系极其复杂,家庭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我国民法典赋予成年子女亲子关系诉讼权:成年子女只要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与父母一方的血缘关系有异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再需要被动等待父母提起亲子关系诉讼。

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父母或者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同时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以下关于举证、质证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

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


(5)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

收养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被收养人成年后容易发生冲突的一种家庭身份关系。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如下规定:

《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一)将子女抚养成人的;(二)协议的终止;或者(3)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同时,《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即类似于协议离婚,协议收养的解除需要民事登记。


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民法典》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五项特别人身权利)

民法

自然人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律主体,其中最重要的群体是成年人。成年人根据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分为三类有行为能力人,每一类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笔者简要分析了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依法享有的法律内涵,着重阐释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五项特殊人身权,以便读者更好地保护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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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妻子被起诉丈夫有义务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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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帅到你羞愧

    帅到你羞愧

    2022-03-14 06:06:11    回复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可以立遗嘱。”同时,我国民法典从另一个角度规定了不赠与的权利。《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捐献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

  • 浪荡先生

    浪荡先生

    2022-03-14 01:22:14    回复

    条件: (一)将子女抚养成人的;(二)协议的终止;或者(3)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同时,《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即类似于协议离婚,协议收养的解除需要民事登记。 民法自然人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律主体,其中最重要的群体是成年人。

  • 不准撒娇

    不准撒娇

    2022-03-14 11:35:19    回复

    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诱导其捐赠。”法律同时规定,意思自治必须符合必要的形式条件,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可以立遗嘱。”同时,我国民法典从另一个角度规定了不赠与的权利。《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后其配

  • 穆丹磊瑾

    穆丹磊瑾

    2022-03-14 01:18:39    回复

    惊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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