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915 | 评论:2
在上海,因为结婚两年后妻子拒绝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丈夫一怒之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
事情发生在2008年。男的叫(化名),女的叫金某某(化名)。他们是双方父母介绍的。虽然对金某某有意思,但金某某并不喜欢。但事情总是不尽如人意。虽然金不同意这桩婚姻,但金的父亲不顾金的反对,强迫金和孙建军签订了婚约,以便能够转移金钱。在新婚之夜,孙建军与金发生性关系的愿望遭到拒绝,然后他们开始分居。
2010年3月,金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2010年6月的一天,越气越大的孙建军强行将金某某带回家,并在喝酒的同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金某报警。法院认为,孙建军构成强奸罪,因此判处孙建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世界真的很大,无奇不有!别说孙建军看上去很傻,就连边肖也很惊讶。从合理的角度来说,夫妻发生关系,要定为强奸罪,不仅不可思议,而且不可思议。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种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要相互忠诚,还包括妻子必须满足丈夫合理的性生活,这既是一种忠诚,也是一种义务。抛开《民法典》的适用限制,虽然《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但由于金某某与最终取得了结婚证,双方已成为合法婚姻关系,这种关系在未被撤销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孙建军的行为确实不适合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那为什么法院认为孙建军构成强奸罪呢?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刑法中对强奸罪的定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
在不考虑双方身份的情况下,孙建军的行为无疑符合强奸罪,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双方的这种关系。事实上,虽然夫妻之间强奸的案例很少,但有两种特殊情况可以判丈夫强奸罪。一种是夫妻关系恶化,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一种是丈夫协助第三者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就本案而言,案发时,金某某的离婚诉讼虽被法院驳回,但金某某并未放弃离婚请求,而是等六期过去后才提起离婚诉讼。在孙建军与双方关系明显恶化的情况下,与金某发生性关系确实值得商榷,但是否构成强奸罪仍有争议。这一点从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以看出,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年到10年,在既遂的情况下,必须是实刑。最终,法院判处孙建军缓刑,这也算是一种中级刑罚。它不仅保护了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而且给了孙建军极大的宽大。
本文标签: 妻子被起诉丈夫有义务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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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川岛出逃
2022-03-14 11:40:16 回复
10年3月,金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2010年6月的一天,越气越大的孙建军强行将金某某带回家,并在喝酒的同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金某报警。法院认为,孙建军构成强奸罪,因此判处孙建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
热情的邻居
2022-03-14 13:15:13 回复
气越大的孙建军强行将金某某带回家,并在喝酒的同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金某报警。法院认为,孙建军构成强奸罪,因此判处孙建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世界真的很大,无奇不有!
遇见神鹿
2022-03-14 10:23:29 回复
罪是指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 在不考虑双方身份的情况下,孙建军的行为无疑符合强奸罪,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双方的这种关系。事实上,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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