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7 | 评论:2
近年来,“离婚后一方莫名其妙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例频频出现。《民法典》的实施,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债务要“共同签字”,防止婚内“欠债”。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实
丈夫借钱妻子一起成为被告
2014年1月28日,李某向朱某借款6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2018年,经双方结算,李某仍欠朱某借款本金5万元,李某重新向朱某出具借条,注明“本人向朱某借现金5万元,期限两年。借款人:李”。
但直到借款到期,李并未按约定向朱某偿还欠款。在催促无效后,2021年,朱将李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他们共同偿还债务。
判断
由借款人独自偿还
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这笔贷款是李的个人贷款。他在2016年前后从国外借了近百万,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陈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曾向原告朱某借款,现被告李某尚欠原告朱某借款本金5万元,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1月7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
对于原告朱主张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告未在原告朱提交的借条原件上签字,其不是该债务的共同借款人;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借款的数额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朱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借款是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工作或被告夫妻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被告不是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对原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故法院判决被告李偿还原告朱欠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
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签署”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同债务签署”,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确认。同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志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云南法制报)
来源:云南长安网
本文标签: 妻子被起诉丈夫有义务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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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尔等乱臣贼子
2022-03-14 12:49:16 回复
,其不是该债务的共同借款人;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借款的数额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朱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借款是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工作或被告夫妻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被告不是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对原告不承担还款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李偿还原告朱欠款5万元及逾
偷心小贼
2022-03-14 08:28:08 回复
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确认。同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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