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27 | 评论:1
6月18日,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第三次草案审议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建议将篡改和伪造政务档案纳入其中。
长期以来,通过篡改、伪造“三龄、二龄、一身份”(即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等档案信息来谋求升职、转岗、晋升机会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前,“五假”副部卢恩光、官场秘书骗子王亚丽、新疆第一虎李志等人被查出档案造假,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挖空心思空在档案上弄虚作假,会严重阻碍选人用人机制的正常运行,使更有能力、更努力的人得不到公平待遇。但是,一个人能以不光彩的手段谋取利益,走捷径,说明他根本不注重规则,其他方面也有违法违规的地方,这也不足为奇。
需要注意的是,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是因为有些人缺乏诚信和纪律意识。另一方面,也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隐蔽性强、惩罚力度不够有关。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将篡改和伪造个人档案纳入《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
《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权利、廉洁从政、坚守道德操守。三审稿在原草案给予的“骗取职务、级别、职称、福利、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行政处分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行政处分,凸显了公职人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重要性。
从适用范围看,《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是根据监察法制定的,适用对象也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除公务员和公共管理人员外,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也纳入行政处分的规定,不能再心存侥幸。
从处罚上看,三审稿提出“篡改、伪造本人档案材料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或者撤职”,既体现了处分的严肃性,又符合党纪国法有效衔接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内处分和政务处分相辅相成,有利于避免处分过重等问题。
当然,除了对篡改或伪造档案者进行立法,杜绝档案造假,还需要加大对“帮秘书”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制度。此外,公职人员任前简历公示制度也要到位。类似“10岁上班,14岁入党”的简历,终究逃不过群众的眼睛。
(据南方日报作者:王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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