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3
来源:江苏法治报
□曹礼·罗乔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于2020年9月20日因病死亡,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终止审理的刑事决定。裁定作出后,被告人张某的近亲属以张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不同意]
本案中,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是否为刑事申诉的对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裁定只是程序的终结,法院并没有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实质性的判决,因此不能通过刑事申诉进入检察监督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仍属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定,被告人近亲属可以提出刑事申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和监督。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方面,刑事裁定终结审判是一种实体性的刑事裁定。终结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使案件审理没有必要或者不必要继续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今日大赦免刑者;(四)对依照刑法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免除刑事责任的。其中第(2)-(6)项是指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十款,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结审判;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判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由此可见,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被告人有罪,那么就应当裁定终止审判;相反,应该判决被告无罪。本案因被告人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法院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后,未发现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故无需作出有罪判决,而是裁定终止审理,并未否认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故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是具有实质效力的终审裁定。
另一方面,本案终止审理的裁定是有效的刑事裁定。一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后,本案没有上诉和抗诉,意味着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刑事申诉;(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的管辖规定;(三)申诉人是原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4)投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投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投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本案中,被告人张已经死亡,其儿子作为近亲属,可以向依法作出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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