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2
简介:
实践中,经常会有公司和对方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对方还盖了分公司的章。发生纠纷时,应该如何起诉对方?我们是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还是两者都起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遇险:
汇丰劳务公司与镇海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施工服务合同,约定由汇丰劳务公司负责镇海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S1至S5标段的施工服务工作。汇丰劳务公司按承诺履行了合同,但镇海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劳务费用。汇丰劳务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许可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许可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在我国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获得许可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和街道企业;
(八)符合本条要求的其他组织。
第五十三条法人为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其他组织负有法定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承担。不够的,由法人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该法人为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负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执行,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公开开庭审理。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变更或者补充;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裁定不服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应当提起诉讼的以外,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从合同的签订方来看,汇丰劳务公司可以以镇海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镇海建筑公司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会不会是被告?
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即法人对自己的分公司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即使企业总公司不是合同签订主体,也可以列为被告,追究责任。
提示|建议: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分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可以追加法人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毕竟还是需要经过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还需要执行法官的审核,可能会耽误执行进程。因此,律师建议原告起诉时直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后期执行。
另外,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即使分公司有财产,总公司也可以直接负责;补充责任是指只有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总公司才能承担责任。目前有一种判决认为,总公司应负责补充清算,如(2021)最高法中829号,但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承担。不够的,由法人承担。”虽然这一段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可以先用,不够用的,由法人承担”的表述,但是用了“可以”这个词,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先用自己管理的财产或者直接用总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无论哪种方式,“分公司产生的责任应由法人承担”的原则都没有改变。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既然法律规定分公司的负债由法人承担,债权人当然可以直接要求法人总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在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求法人总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更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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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2022年1月17日
刘律师个人简介
刘,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税务筹划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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