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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支持?这些“职业打假人”购买到缺陷产品后,一般都会去法院索赔。他们有的致力于打假,有的只想牟利,更有甚者被称为骗子。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假冒伪劣

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支持?这些“职业打假人”购买到缺陷产品后,一般都会去法院索赔。他们有的致力于打假,有的只想牟利,更有甚者被称为骗子。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假冒伪劣产品,但另一方面也给一些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良影响。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不一,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将打假人认定为消费者。

假茅台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变相经营行为,不属于消费者

男子买了24瓶假茅台,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赔十倍赔偿67.2万元。商家认为自己不是消费者。5年来,他以买的茅台酒是假酒为由,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了近十起诉讼。9月9日,记者获悉,韩要求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商家即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起诉。

2021年初,男子韩在某贸易公司购买4箱(每箱6瓶)“贵州茅台酒”,支付货款67200元。侯汉以商品为假茅台为由,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款及十倍赔偿6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茅台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鉴定)表,涉案酒水并非茅台公司生产包装,被告贸易公司未证明涉案酒水的合法来源。由此可见,涉案饮料的标签、标志、说明书所含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含物的质量,生产经营过程和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贸易公司作为涉案饮料的销售者,未能证明其在购买商品时核对了涉案饮料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也未能证明其尽到销售者的注意义务,致使涉案饮料的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应认定为明知涉案饮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而销售。


可以起诉职业打假人吗(判罚不一、褒贬不一……“职业打假人”索赔该不该支持?消费者身份认定成关键)

茅台酒。(资料图)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应当是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的主体。根据查明的事实,韩在购买涉案饮料时拍摄了全过程,并在购买后不久提起了赔偿诉讼。他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截然不同。此外,根据调取的相关案例,韩某在一定时间内,在大量的场所购买了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的法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较大的利益。因此,韩的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有理由认为其大量购买涉案酒水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自己通过诉讼获利,以获得巨额赔偿为目的。

综上,被告贸易公司提供的饮料违反了食品质量标准,韩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不同,韩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索赔,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他的行为整体上是盈利的,是一种变相的商业行为,所以本案中不应该认定他是消费者。韩主张被告支付十倍价款作为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外,涉案酒水不应退回被告重新流入市场,依法处理。故判决某贸易公司退还韩某货款672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商家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目前,商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线索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造假者是否被认定为消费者?类似的案件受到不同的处罚

两年前,徐浩南在某购物店花3元钱购买某品牌过期面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徐浩南“不是一般消费者”,驳回其上诉。

7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无论徐浩南是否明知故买,均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还有很多像徐浩南这样的人,在明知购买了有问题的食品后,还上了法庭,要求商家赔偿。《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不一,近三成支持惩罚性赔偿,七成以上不支持。区别主要在于职业打假人能否被认定为消费者。

8月24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食品”、“10倍赔偿”、“假冒”。时间范围限定在2021年,检索到裁判文书269份。

记者随机抽取了100份裁判文书,发现在这100份裁判文书中,有28份支持惩罚性赔偿(包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付);不支持的有72篇,其中一审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但二审法院驳回的有4篇。

除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惩罚性赔偿的判决理由在57条中提到了消费者的身份认定。一般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应该以索赔为目的,对其消费者进行鉴定。

做出惩罚性赔偿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法院认为,他们的消费者身份是不可否认的。毕竟《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把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和消费者事先是否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为索赔条件。

2021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前,半岛全媒体记者从裁判文书网14338份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文书中,选取了2019年至2021年的100份裁判文书,梳理了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判决结果,其中32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66份驳回。100份裁判文书中,有“职业打假人”先后购买了1000袋核桃仁和1000袋瓜子。有的“职业打假人”前后买了两个品牌106辆电动车;部分“职业打假人”已获赔偿152万元...在专家看来,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以及是否认定消费者存在不同的判决,原因是多方面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潮告诉记者,首先,从主观上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普通消费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应该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虚假的表示。但不存在假人主观被骗的情况。

其次,就消费者身份而言,从法律层面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进行界定。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使用了“买方”一词,回避了职业打假人的定性问题。

“法律规定比较复杂,没有明确职业打假人是纳入还是排除在消费者资格之外,导致实践中涉及这个问题时产生争议。”任潮说。

卖土特产的时候,商家遇到“职业打假人”就大喊“伤不起”

四川一个猪肉摊主,平时在网上卖自制的腊肉和香肠。今年春节前夕,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的Tik Tok后,主动联系他购买2000元的香肠。

事后,猪肉摊老板霍光辉被网友起诉,原因是其香肠属于预包装食品,没有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并提出一退十赔的诉求。

小王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2021年1月5日,其在四川岳池县秋山光辉腌制品经营部通过微信平台购买香肠2000元。1月10日收货后,发现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无信息、无生产许可证。食品4件一袋,全部实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接到法院传票后,陈光辉多次电话联系小王子“了结此案”,但小王子坚持至少支付15000元撤诉,这让陈光辉无法接受。


可以起诉职业打假人吗(判罚不一、褒贬不一……“职业打假人”索赔该不该支持?消费者身份认定成关键)

陈光辉熏肉、香肠等。(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陈光辉说:“(‘小王子’)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向我寻求补偿。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对自己买的东西不满意,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商家退货,但是‘小王子’收到货后马上提出10倍赔偿,而且他当时也没吃香肠,也没给他造成什么损失。”

此前,“小王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2000元的交易是他正常购物。当时在网上看到了齐光辉的联系方式,然后让对方买香肠。收到货后发现真空包装的腊肠有一根漏了。后来发现包装上没有标签,没有保质期,没有生产日期,我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了索赔。

3月26日,某电商平台销售冬虫夏草酒的网店店主也收到了法院传票。起诉自己的人叫李,几个月前在自己的网店买了3760元的冬虫夏草酒。

“这酒是我们当地的青稞酒。我们用冬虫夏草做,相当于自己在家做。”该业主称,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前,李没有与他沟通过索赔事宜。经查询发现,李之前有过多次类似诉讼,很可能是职业打假人。

“我们一般都是从村民手里收购冬虫夏草,然后浸泡在我们当地的青稞酒里,让当地的特产通过网店卖给全国各地有需要的人,这也帮助我们当地的村民增加了收入。”店主表示,店里的“冬虫夏草酒”已经全部下架。

颜光辉的经历引发网友讨论。一位也卖腊肉和香肠的网店店主说,他以前有过和陈光辉一样的经历。

有网友表示,这种自制的腊肉、香肠在国内很多县城、乡镇的一级市场都很常见。如果一刀切地认为是“非法”的,那么这类国产产品只能从此在市场上消失。

可以起诉职业打假人吗(判罚不一、褒贬不一……“职业打假人”索赔该不该支持?消费者身份认定成关键)

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这是敲诈套路,但也反映出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有待提高。‘三有’就是对顾客负责,也是对生产者劳动的肯定。”

近年来,一些农民在网上销售土特产,有的甚至成为直播主播。农村自制土特产逐渐突破地域范围,更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有媒体评论称,土特产正成为农民增收的生力军,绝不能让“职业打假人”成为他们成功的绊脚石。


可以起诉职业打假人吗(判罚不一、褒贬不一……“职业打假人”索赔该不该支持?消费者身份认定成关键)

如何看待打假群体?迫切需要立法澄清这一概念

争议之下,应该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潮认为,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对职业打假人都可以完全肯定或否定。

他建议将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区分开来,明确两者在认知能力、信息掌握、风险承担能力、救济能力等方面的本质区别,从而总结出职业打假人的特征——利益导向目的、战术专业化、组织集团化,同时通过立法将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

在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看来,职业打假人的两大特征是“职业”和“打假”。但不管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什么(追求经济利益还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他们最终的行动客观上达到了打假的结果,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和不良商家,有助于消除市场上的不正之风。但是,造假是有限度的。打假不能成为“打假”。一旦不择手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是“职业敲诈者”,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张韬说:“食品领域与人民健康生活密切相关,支持食品领域打假活动利大于弊,应对职业打假人给予特殊政策对待。”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依法界定消费者的概念非常重要。

任潮建议,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出发,结合快速发展的消费市场趋势,分析以“生活消费需要”和“非盈利目的”作为消费判断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论证完善消费者概念的必要性。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姚志伟建议,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的认定;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出台部门规章制度来约束和制约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孙翔综合法治日报、北京青年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半岛都市报等。)

本文标签: 可以起诉孕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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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沉沦娇妻妲己

    沉沦娇妻妲己

    2022-03-14 06:58:42    回复

    性赔偿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法院认为,他们的消费者身份是不可否认的。毕竟《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把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和消费者事先是否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为索赔条件。2021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前,半岛全媒体记者从裁判文书网14338份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文书中,选取了2019年至2021

  • 桀骜公子

    桀骜公子

    2022-03-14 12:36:12    回复

    个问题时产生争议。”任潮说。卖土特产的时候,商家遇到“职业打假人”就大喊“伤不起”四川一个猪肉摊主,平时在网上卖自制的腊肉和香肠。今年春节前夕,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的Tik Tok后,主动联系他购买2000元的香肠。事后,猪

  • 仲浩澜纪

    仲浩澜纪

    2022-03-14 00:41:00    回复

    好厉害

  • 农琴园睿

    农琴园睿

    2022-03-14 00:41:00    回复

    真不错

  • 顾旭荷毓

    顾旭荷毓

    2022-03-14 00:41:00    回复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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