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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资料来源:《刑事司法参考》第1372期第124集。基本事实被告人黄某章,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2012年10月19日被逮捕。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章犯诈骗罪,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刑事司法参考》第1372期第124集。

基本事实

被告人黄某章,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2012年10月19日被逮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章犯诈骗罪,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某章表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指出,黄某章及金鞋模具公司至今未资不抵债,以伪造的产权证作抵押、用钱进行股票投资不足以认定诈骗故意,黄某章不构成诈骗罪。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章与股东黄某峰、黄、太太于2000年6月共同出资成立金鞋模具公司。黄某章负责公司的日常监管和生产。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逐渐恶化。2009年至今,公司长期负债100多万元。2012年4月27日,黄某峰、、泰、黄某章以协议方式将其股权转让给新股东黄某章、王。黄某章在公司经营不善、生产停滞、无法扩大业务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公司和个人房产证为抵押,骗取林平等人钱款共计1349万元。黄某章无力偿还后,因潜逃被抓获归案。

莆田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章章的诈骗所得应依法予以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某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判令被告人黄某章将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林某平。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章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金鞋模型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捏造事实,以伪造的产权证作为抵押物,骗取他人钱财,没有客观、确实、充分的依据;其与林某平、王模式的关系是民间借贷,不是诈骗;薛某辉所借的560万元,可能只构成伪造机关公文、证件罪,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黄某章具有还款能力,其财力应从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团队等方面计算。股票交易是允许和鼓励的行为,不能以股票交易行为判定黄某章构成欺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庭检察员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林某平、王某、薛某辉1349万元,经查证属实;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金鞋模公司经营恶化才借钱;黄章章借了很多钱,隐瞒了自己的真实目的;黄章章借款时,使用虚假产权证抵押、解除抵押;向薛某辉借款560万元,是典型的“拆东补西”行为;黄某章有潜逃情节;案发后,司法机关对黄某章的财物进行拍卖,不能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2010年11月,被告人黄某章以“工厂生产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林某平借款共计500万元。2011年4月、6月,黄某章又以同样理由向林某平借款500万元。2011年6月,林某平要求黄某章提供抵押担保,黄某章将伪造的土地证和金鞋模具公司的3本房产证抵押给林某平。2012年5月8日,黄某章又写了一张欠条,约定2012年10月8日前还清1000万元,并加盖了金鞋模具公司的公章。同日,黄还伪造了金鞋模具公司同意以该公司房地产权证作抵押的股东会决议,交给林某平。至2012年5月16日,黄某章已将279.5万元返还给林某平。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某平向法院起诉要求金鞋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1月26日,田中院作出(2013)普民第172号民事判决,判令金鞋模具公司赔偿林某平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侯林某平据此参与分配福州中院(2013)融字第333号执行案拍卖余款,份额为173.65万元。

2.2012年2月,被告人黄某章向被害人王某德借款100万元,并以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作为抵押。到2012年4月29日,只归还了4万元。

3.2009年,被告人黄某章以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月塘居委会梅辛路67号的房产及其兄弟黄某峰、黄牟阳的房产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石天分行申请贷款50万元,至2012年9月24日止。2012年6月14日,黄某章仍以上述房产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分行申请贷款600万元。次日,黄某章以“其正在申请贷款600万元,手续已批”为由,向薛某辉借款560万元,并表示该笔借款将用于偿还被害人薛某辉当时在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江口支行的借款。当天,黄写下一张借条,并注明由金鞋模具公司担保。2012年6月18日,黄某章持其房产证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月塘居委会梅辛路67号房管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时,房管部门发现房产证系伪造,未能了解抵押情况。工行的600万贷款未能发放。薛某辉无法追回欠款,同月23日以黄某章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章得知薛某辉报案后,逃往外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章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条,所借款项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等正当经营活动。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黄某章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确实存在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行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属民事诈骗。由此产生的与债权人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黄某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项、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刑子楚字第48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黄某章无罪。


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诈骗和民事诈骗?


判断理由

庭审中,对于如何定性被告人黄某章的行为,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章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财物,伪造假房产证、土地证作为抵押物,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于案发后潜逃,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章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炒股是合法行为。虽然他借钱的时候没有告诉债权人公司倒闭的真实情况,只是说明他是用欺诈手段借钱,不等于非法占有。他应该作为民事欺诈处理,只承担还贷责任,无罪。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这个案例对于厘清诈骗犯罪与民事诈骗的界限颇具代表性。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应避免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刑罚权随意侵入民事纠纷,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欺诈和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

诈骗是刑事犯罪,民事诈骗是民事违法。二者存在显著差异,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除普通诈骗外,还有特殊诈骗犯罪,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金融票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证券诈骗、保险诈骗),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些特殊的诈骗犯罪具有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原则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如果不能将该诈骗行为定性为特殊诈骗行为,则应按普通诈骗行为定罪处罚。民事欺诈是指民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方故意表示不真实的信息,使另一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将欺诈界定为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之一。2020年新通过的《民法典》第149条也规定了诈骗罪。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欺诈与民事欺诈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的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客观上采取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有欺骗对方的行为;两者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都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基于上述原因,很多学者认为民事诈骗包括诈骗犯罪,实践中需要做的是从民事诈骗中挑出诈骗犯罪。因此,刑法中的诈骗罪是在民法欺诈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刑法中欺诈的理解必须放在民法欺诈的背景下来考察。

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认定诈骗罪,准确区分其与民事欺诈。一般应分为作弊内容、作弊程度、作弊结果三个方面:

首先是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对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而诈骗罪是对全部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在司法实践中,骗贷与贷款诈骗、骗保与销售诈骗、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保险诈骗与保险诈骗等存在区别。如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合同签订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他只是对合同的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部分要素进行欺诈,但仍然履行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对全部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的诚意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哪怕是一点点履行合同的行为,都是诈骗犯罪。

被诈骗后何时可提起民事诉讼(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第二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欺骗手段达到了造成他人误解处分财产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但未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一般来说,为了减轻责任,民事欺诈者可能会找一些借口,但他们不会逃避责任。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实践中,诱导他人参加某种活动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并不是诈骗的充分要件。比如,在设置陷阱引诱他人参与赌博的情况下,如果只是设置陷阱引诱他人参与赌博,甚至在赌博过程中作弊,只能构成赌博罪,但赌博存在诈骗行为。如果诱骗他人参与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完全控制输赢,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诈骗。在这种情况下,赌博只是手段,诈骗才是目的。

最后是欺骗的结果,主观上也可以理解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多情况下,行为方式上很难区分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需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客观方面来区分。民事欺诈中,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实现合同的利益,如合同的履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追求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的财产。即使行为人有表面的“表演”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顺利实施犯罪而付出的犯罪成本。当然,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坦白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是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民事诈骗甚至一般的合同纠纷,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必然会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和行为效果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司法实践《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总结出非法获取资金后逃匿、隐匿或者销毁账户、搞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归还资金等“七种情形”。认为在这些情形下,如果因人非法取得资金而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对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可以综合考虑和审查分析以下要素:(1)要看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否真实,行为的客体是陌生人还是熟悉的人,甚至是亲友;(2)需要审查行为人在行为发生时是否有履行合同并返还的能力;(三)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是否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4)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是否在积极准备相应的工作;(5)要考察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意外事故,还是根本不想履行合同;(6)要检查演员对演出的态度是否积极,合同是否按时按计划履行;(7)需要审查行为人对财产的主要处置形式,如有无挥霍浪费,有无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8)要检查行为人在事后的态度是否积极,如是否有潜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逃避归还资金的行为,是否有取得资金后逃逸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不能孤立地用来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我们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基于损失结果的客观归责,也要避免单纯依赖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事实,审慎判断。比如考察行为人主体,传统的诈骗犯罪一般是隐瞒身份,骗取陌生人财物,比如网络、短信诈骗,而民事诈骗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甚至是亲友之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熟人诈骗犯罪屡见不鲜,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二)本案无罪释放的理由

1。认定被告人黄某章非法占有的依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黄某章于2010年11月13日至2011年6月7日向林某平借款1000万元,2012年2月又向王某德借款100万元。2011年、2012年土地评估报告、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确认金鞋模具公司房产总价值为1845万元,个人房产总价值为545万元。借款时,除银行抵押贷款外,公司资产残值和个人财产价值可与借款金额基本持平,黄某章有偿还能力。其次,黄某章将贷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活动,所欠贷款不能及时清偿,系股票投资经营亏损、因续贷出差等原因所致,并非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三,黄某章支付除向薛某辉借款560万元尚未支付外,其他人的利息。其中,林某平已获得利息279.5万元,173.65万元已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王某德获利15.28万元,可见黄某章有还款意愿。最后,黄某章在得知薛某辉举报后逃往外地,与获得资金后潜逃、藏匿的情况不同。

2。被告人黄某章确实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

客观上,诈骗罪具有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特征。行为人捏造、隐瞒了事实,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本案第一项事实,被告人黄某章以工厂生产需要资金为由,向林某平借款100万元,但实际上在取得该款项后,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在借款原因和该款项用途上存在欺诈行为;黄某章拿到钱后,在林某平要求抵押时,伪造房产证、土地证抵押林某平,也是诈骗。但黄某章明确表示有向他人借款的意图,并在取得借款资金后及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双方实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对此,黄某章和林某平均清楚,林某平对出借资金不存在任何误解。黄某章改变了部分资金的用途,但股票投资是正当的经营活动,只是经营方向的改变;黄某章伪造公司和个人的房产证作为借款的抵押,但上述公司和个人的房产(抵押在银行)也客观真实存在,最终在房产拍卖后部分清偿了被害人。黄某章至案发前一直稳健偿还本息,无非法占有目的或携款潜逃。再如,第三种情况,黄某章在银行贷款560万元即将到期后,要求薛某辉还款,并表示已向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申请后归还薛某辉借款。对此,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分行营业部副经理吴某也证实黄某章所说属实,吴某也向薛某辉表示贷款审批手续已办完,薛某辉向黄某章借款。在黄某章向薛某辉借款的过程中,虽然黄某章隐瞒了其第一笔贷款560万元抵押给银行的三份房产证中有一份是其伪造的,但黄某章提及的借款内容、原因及还款计划均属实,黄某章并未非法占有薛某辉的款项。再者,黄某章第一次向银行申请贷款560万元,并以三套房产作抵押,其中两套为不动产权证书,另一套因原件丢失,系本人伪造。但房产证是假的,房产却是真实有效的。因此,无论从诈骗的内容、程度以及对被害人误解的影响来看,上述诈骗行为均未达到诈骗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处。

从本案被告人黄某章被批捕到二审宣判无罪,历时近5年。黄某章是莆田当地知名民营企业家,人称“鞋模章”,莆田市人大代表。全盛时期,当地人争相借钱给土地,赚取稳定的利息。在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背景下,很多企业经营者资不抵债,本案是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的典型案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基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到目前为止,该案的无罪判决并没有引起当事人的反弹,反而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本文标签: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还能起诉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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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我能喝一桶水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4 01:48:59    回复

    辉所借的560万元,可能只构成伪造机关公文、证件罪,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黄某章具有还款能力,其财力应从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团队等方面计算。股票交易是允许和鼓励的行为,不能以股票交易行为判定黄某章构成欺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庭检

  • 人间风雪客

    人间风雪客

    2022-03-14 07:36:12    回复

    造房产证、土地证抵押林某平,也是诈骗。但黄某章明确表示有向他人借款的意图,并在取得借款资金后及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双方实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对此

  • 美男圈子

    美男圈子

    2022-03-14 13:29:51    回复

    、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确认金鞋模具公司房产总价值为1845万元,个人房产总价值为545万元。借款时,除银行抵押贷款外,公司资产残值和个人财产价值可与借款金额基本持平,黄某章有偿还能力。其次,黄某章将贷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

  • 怀海卿曼

    怀海卿曼

    2022-03-14 01:42:30    回复

    下巴掉了

  • 连仪枝真

    连仪枝真

    2022-03-14 01:42:30    回复

    我也是

  • 濮阳蝶琰琛

    濮阳蝶琰琛

    2022-03-14 01:42:30    回复

    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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