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3 | 评论:3
原告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县。
原告杨与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诉讼代理人委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目前审判已经结束。
原告向本院起诉: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我于2018年11月与被告见面。沟通中,被告多次找我借钱,去驾校买车。平时日常生活开销很大,共计 17万[被告分手后,2020年8月11月11月某市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被告应偿还我借款 10万[/]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证据及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与原告相识相恋。之后,双方分手。因其交往期间发生经济纠纷,2020年8月 11 双方在某省某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书》称“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段返还杨10万元(其中7万元最迟于2021 1 杨于20208.14[/14以后两人不会再有其他关于这件事的争执。202011118月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今欠于某(女,某省某县人,身份证号: ()杨某。欠款分两次还给杨,其中7万元于 2021年1月31前还清,收款人:段身份证号: 日期:2020年8月11日”。2020年811后,段归还 2000 元,余款未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相恋,双方在交往中有经济往来。分手后,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调解协议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如实履行并返还原告10万元。调解当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借条,称“该欠款系杨借给段某用于还款,现已转给段某”。可以认定这笔欠款的性质是借款,双方建立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借款本金为10万元,被告返还 2万[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能按时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间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未按期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没有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已约定贷款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按欠款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四倍利率给付,本院支持2021年5月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支付借款本金【/s2/】80,000【/S2/】元,自【/S2/】2021年【/S2/】5月【/S2/】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s2/]
本文标签: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还能起诉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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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霸气帝王
2022-03-14 09:37:17 回复
书。本调解协议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如实履行并返还原告10万元。调解当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借条,称“该欠款系杨借给段某用于还款,现已转给段某”。可以认定这笔欠款的性质是借款,双方建立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借款本金为10万元,被告返还 2万[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
油腻渣男
2022-03-14 09:21:57 回复
的争执。202011118月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今欠于某(女,某省某县人,身份证号: ()杨某。欠款分两次还给杨,其中7万元于 2021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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