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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点] 1。没有法律限制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方式。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方式的,银行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2。双方作为担保人作出承诺



刑事案件保证人保证书(最高法判例:当事人在债权人出具的格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是否具有提供保证责任的效力​)

[裁判要点]

1。没有法律限制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方式。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方式的,银行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双方作为担保人作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虽然是债权人订立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包含了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责任方式、责任范围和期间等内容。,并写明“借款人自愿参与偿还上述借款”、“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明确,当事人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在理解上是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14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靖万泰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天魁,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道干,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以上三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腊,云南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越州信用社。

一审被告:曲靖麒麟盛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锦龙,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人:戴锦龙,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一审被告人:戴金寿,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再审申请人曲靖市万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赵天魁、程道干因与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越州信用社(以下简称越州信用社)、一审被告曲靖市麒麟盛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字第704号民事判决。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再审申请人万泰公司、赵天魁、程道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1.盛兴公司的借款尚未到期,越州信用社无权主张偿还借款本金。越州信用社与盛兴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及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未偿还贷款及其他融资资金立即到期,并立即收回未偿还资金。越州信用社向盛兴公司公告借款提前到期,是越州信用社以借款到期为由起诉盛兴公司偿还全部借款的前置程序。越州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应该有更严格的程序要求。但越州信用社并未向盛兴公司发送任何书面通知或声明,正式宣布本合同项下的未偿还贷款立即到期,诉讼只能证明其已宣布了意思表示,并无实际行动,故盛兴公司的贷款尚未到期。借款到期前,越州信用社只能向盛兴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而不能主张偿还借款本金。2.赵天魁、程道干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1.主观上,赵天魁、程道乾无意为借款人或保证人,二人均未在2017年11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上签字。赵天魁是万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道干是万泰公司的股东,连带还款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是越州信用社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两人的签字确认万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客观上,越州信用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天魁与程道干有共同还款的义务。首先,万泰公司与戴锦龙在盛兴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同一天签订了担保合同和承诺函。承担担保责任,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和承诺书。承诺函原则上只能作为担保合同的补充,不能作为单独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赵天魁、程道干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只签订了承诺书,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其次,承诺书不能证明赵天魁和程道干有共同还款的义务,在形式上不符合民事证据的要求,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承诺书左上角出现“附件3”字样,表示承诺书仅为附件。但根据越州信用社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该附件是什么,越州信用社提供的担保合同也没有约定该附件条款。故该承诺函不完整,来源及出处不明,相关内容不应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们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19)云03民初104号、(2020)云民中70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越州信用社对赵天魁、程道干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岳州信用社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所以,本案的审查要点如下:1。越州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赵天魁、程道干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越州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越州信用社与盛兴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越州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盛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越州信用社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银行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公告贷款提前到期,法律并无限制性规定,岳州信用社与盛兴公司也未约定公告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方式,岳州信用社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债务人公告贷款提前到期并无不当。万泰公司、赵天魁、程道干提出,因越州信用社未向盛兴公司发送书面通知或声明,申请再审借款的理由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天魁、程道干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赵天魁、程道干、越州信用社虽未签订担保合同,但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作出承诺,并签署了承诺函。虽然赵天魁、程道干主张承诺书是越州信用社提供的标准合同,但承诺书载明了债权种类及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责任方式、责任范围、期间等内容。,并写明“借款人自愿与借款人共同参与偿还上述借款”、“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诺函内容明确,赵天魁、程道干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其理解不存在争议。赵天魁、程道乾提议签署本承诺函是确认其作为万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与本承诺函所述内容不符。承诺书是赵天魁、程道干分别签署的对越州信用社的承诺书,载明对本案起诉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越州信用社签字确认。[/s2/]虽然承诺函上标注了“附件3”字样,但无论是否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均不影响承诺人对本案起诉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效力。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赵天魁、程道干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万泰公司、赵天魁、程道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刑事案件保证人保证书(最高法判例:当事人在债权人出具的格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是否具有提供保证责任的效力​)

综上,万泰公司、赵天魁、程道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靖万泰商贸有限公司、赵天魁、程道干的再审申请。



2001年4月12日

本文标签: 刑事保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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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小船搏汪洋

    小船搏汪洋

    2022-03-14 08:59:33    回复

    市麒麟区。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道干,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以上三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腊,云南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打不倒的小熊

    打不倒的小熊

    2022-03-14 02:16:16    回复

    968年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以上三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腊,云南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越州信用社。一审被告:曲靖麒麟盛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锦龙,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人:

  •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2022-03-14 12:18:56    回复

    函。承担担保责任,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和承诺书。承诺函原则上只能作为担保合同的补充,不能作为单独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赵天魁、程道干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只签订了承诺书,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其次,承诺书不能证明赵天魁和程

  • 邵亚叶翠

    邵亚叶翠

    2022-03-14 00:29:55    回复

    我也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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