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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庭审中,一方对另一方提交的书证上的签名、手印用“我不记得了”或“我不知道”,或者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不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也影响了审判进程。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应该如何处理?本文结合案例对

庭审中,一方对另一方提交的书证上的签名、手印用“我不记得了”或“我不知道”,或者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不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也影响了审判进程。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应该如何处理?本文结合案例对拟制自认规则进行了简要分析。


案例回顾


原告成铝科技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肖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肖提交的银行往来明细清单,自2015年7月起,成铝科技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虽然在某些月份,肖某的账户与城铝科技公司的账户之间没有账户交易记录,但在此期间,名为“邓某”的个人账户多次向肖某转账。

庭审中,肖某称“邓某”的转账也是成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他的工资,当法官询问邓某是否为成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时,成铝科技有限公司并未给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回答,随后也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本院认定成铝科技公司承认该事实,并确认在肖某在成铝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成铝科技公司自2015年7月起通过公司账户及户名为“邓某”的个人账户向肖某支付款项。根据肖某提供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肖某长期在陆承科技公司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告)的上诉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川01钟敏第8121号民事判决书)


理论介绍


(1)基本概念

自认是指一方承认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中的约束性辩论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判决的依据来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自认的情况下,法院在对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以一方提出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辩论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自我录取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自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后者在理论上常被称为“虚构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既没有明确承认也没有明确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此时法律规定为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经审判人员解释、询问后仍不明确肯定或者否认该事实的,视为承认该事实。”


(二)虚构自认的具体形式。


第一个是当事人的沉默是否被视为捏造的自认。关于这一点,域外的立法一般是一致的,当事人在辩论中未对对方的主张提出明确争议的,不一定视为自认。只有看总体辩论的情况,如果不能从总体辩论意图上认为存在争议,才可以适用自认的规定。


二是当事人作出的“不知道”或“不记得”的陈述是否视为自认。此时有三种立法例。即德国法的肯定说、日本法的否定说和地区法官的自由裁量说。


从这个角度来看,证据规定中的杜撰自认规则设计的有点粗糙,没有区分上述两种情况,法官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在审判中适用。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法官应当说明和询问”,因此法官还应当注意澄清当事人。


受害方不起诉会判刑吗(法庭上“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官这么判)

(参见:1。刘学:《论小说的自我认同》,《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第129-134页。2.吴泽勇:《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说明义务》,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5期,第1360-1379页。)



对此案例的评论


根据《证据规定》第四条,虚构自认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事实,而这一事实是“对自己不利的”。所谓“不利”,是指一方主张的事实能够反驳甚至推翻另一方的主张,使另一方在诉讼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动摇其在法官心目中已经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二是法官必须说明和询问,即法官负有说明的义务,但不能直接认定。虚构自认符合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本性,即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陈述对方主张的事实的诉讼权利。如果对方主张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那么一个理性的人就应该据理力争。如果他保持沉默,拒绝反驳,那么此时,系统中虚构自认的推定就被视为事实。另外,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抗性的。原则上,双方的实体和程序利益处于对立状态。他们在诉讼中全力辩护。在此基础上,法院查明事实,调解判决。但如果一方故意保持沉默,就会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因此,虚构自认的成立将鼓励当事人积极陈述,进一步促进案件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是用人单位,被告是劳动者。告知原申请人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规则承担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当然,被告也可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出示了他的账户和原告公司名下的账户之间有固定的转账记录。在部分阶段的转账记录中,原告公司的账户并未向被告转账,但以“邓某”为名的个人账户定期向被告转账。被告称这些个人账户的转账款也是原告支付的工资。如果认定这一证据属实,那么结合其他证据,就可以证明原告有定期支付被告工资。对于原告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确实对原告不利。但原告在辩论中对此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庭审中,法官询问原告公司邓某是否为公司员工,并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原告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结合本案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法院适用证据规定,推定原告构成虚构自认,即在此期间从名为“邓某”的个人账户向被告转账是为了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并进一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虚构自认的法律基础可以从其他方面来解释,比如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善意行事,在审判过程中如实陈述,禁止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与对方当事人、证人的陈述产生虚假争议,进而促使当事人尽快解决争议。同时,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的合作义务也得到了发展。即使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如果自己一方能够很容易地对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并且具有期待陈述的可能性,此时,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在一定程度和一定限度内说明案情。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很常见,比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环境侵权、专利侵权等。在这些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距离关键事实和关键证据较远,难以准确、全面地举证,而另一方基于其环境优势,对事件和关键证据的认知程度较高,把握较为全面。这时候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案情。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自然非常清楚劳动者是否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也掌握着很多关键证据,比如上下班打卡记录、考勤数据、工资单等等。如果劳动者不能或者不能出示证据,用人单位会进行一定的事实陈述和证据出示,可以理解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来源:微信官方账号、案例分析、讲座。

本文标签: 原告不起诉被告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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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酒巷清风

    酒巷清风

    2022-03-14 23:39:11    回复

    当事人既没有明确承认也没有明确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此时法律规定为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经审判人员解释、询

  • 小熊走丢了

    小熊走丢了

    2022-03-15 06:28:58    回复

    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告)的上诉请求。(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川01钟敏第8121号民事判决书)理论介绍(1)基本概念自认是指一方承认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中的约束性辩论原则,

  • 别钓我了

    别钓我了

    2022-03-14 22:28:38    回复

    ,比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环境侵权、专利侵权等。在这些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距离关键事实和关键证据较远,难以准确、全面地举证,而另一方基于其环境优势,对事件和关键证据的认知程度较高,把握较为全面。这时候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案情。

  • 雪鸢

    雪鸢

    2022-03-14 22:40:16    回复

    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告)的上诉请求。(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川01钟敏第8121号民事判决书)理论介绍(1)基本概念自认是指一方承认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中的约束性辩论原则,该原则要求法

  • 愿你余生快乐

    愿你余生快乐

    2022-03-15 09:25:35    回复

    默,就会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因此,虚构自认的成立将鼓励当事人积极陈述,进一步促进案件事实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是用人单位,被告是劳动者。告知原申请人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规则承担

  • 赫连海勤逸

    赫连海勤逸

    2022-03-14 21:38:03    回复

    那确实

  • 雷山露霞

    雷山露霞

    2022-03-14 21:38:03    回复

    难为你了

  • 尉迟彩紫贤

    尉迟彩紫贤

    2022-03-14 21:38:03    回复

    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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