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侵权损害 >> 正文
简介: 【判断目的】1。在侵权纠纷领域,当多个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构成基于诉讼标的身份的必要共同诉讼,但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的共同诉讼。当多个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同损害


多个原告起诉同一被告(最高院裁判: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情形下,法院可合并审理而无需征得被告同意​)

【判断目的】1。在侵权纠纷领域,当多个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构成基于诉讼标的身份的必要共同诉讼,但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的共同诉讼。当多个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同损害时,基于诉讼对象的身份、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仍可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对于后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采取行动,法院可以不经被告同意,一并审理。2.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其适格性直接影响被诉法院的管辖权时,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部分被告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以论证的程度,无需审查实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0)最高法执民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宇视度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津滨发展通厂2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北京市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1号楼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大众家电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A座(长城大厦)A-6铺。

法定代表人:董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余智能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北京大中家电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发生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4881号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宇世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启航公司对宇世都公司的起诉或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

(1)卷宗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行动。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宇世都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行为,大中型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1.作为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确立法院对被控厂商的管辖权,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在该管辖区域内销售,至少初步证明被控厂商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从而可以将厂商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标的是共同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如果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共同起诉几个被告,法院可以不经被告同意一并审理,而诉讼标的属于共同的共同诉讼。法院裁定,合并审理应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宁波奥克斯空迪奥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京东贸易有限公司管辖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所确定的判决规则,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共同诉讼理论确立管辖权时, 必须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即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共同被告中:(2)被告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且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否则,缺乏实际联系的被告不能随便同案,法院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一并受理和审查不同被告的诉讼。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对宇世都公司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案中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宇世都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大中型公司在上诉法院所在地实施了销售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2.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宇世都公司制造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大中型公司销售并承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1)启航公司提交的(2019)静海成内民证字第13488号公证书。首先,公证书不能反映被诉侵权的产品。公证书只记录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北京大中电器中塔店”的参观和照片。所有照片均未反映赛乐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SMT-WLG-1301”的型号泄露网关。附件所列第19张照片中的产品型号信息不清楚,无法确认是否为被诉侵权产品。其次,公证书不能反映任何主体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附件中所列的带有“泄漏网关”字样的产品包装照片,不仅缺少产品的实际型号,也没有反映生产厂家和销售者的信息。公证书所附照片中拍摄的其他产品包装,虽有部分记载生产厂家为“宇世都智能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但并非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不能证明宇世都公司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第三,公证书不能反映任何主体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附件仅展示了各种产品的外包装盒照片,并未反映任何产品实物,且赛尔号公司未在“北京大中电器中塔店”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过任何购买活动。公证书没有反映任何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标签或任何销售人员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因此,不足以证明宇世都公司或大中型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承诺销售。第四,公证书不能证明展示相关产品包装和样品的具体行为主体。仅记载“北京大中电器中塔店”展示了部分产品包装和样品,但无法确定展示主体是大中公司还是租用其平台的店铺。由于无法查明显示器的主体,仅凭公证书无法证明大众公司已经销售并承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大众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意义上的销售者。

(2)启航公司提交的(2019)静海成内民证字第13513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了“Resideo智能家居”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及其网站的截图公证,并未反映赛乐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SMT-WLG-1301”型号泄露网关的信息,更未证明“宇世都公司制作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大中型公司制作并承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3.大众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既定裁判规则,如果某一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资格影响了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在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的诉讼的基础上确定法院的管辖权。由于赛乐公司在起诉中提交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不足以证明大中型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一审法院没有对立案证据进行基本的分析和调查,即认定大中型公司为适格被告是不当的。

(2)本案不需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将大中型公司的管辖范围扩大至宇世都公司,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作为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行动,必须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一审法院注意到专利权人分别对两被告提出明确的侵权主张,故认定两被告有资格,但忽略了对两被告能否真正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提起诉讼这一关键问题的审查,直接将一被告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另一被告,错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本案应驳回对玉石都公司的诉讼或者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立案证据不能证明宇世都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大中型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也不能证明宇世都公司与大中型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即使一审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大中型公司的管辖权存在,也不应扩大到其管辖范围以外的宇世都公司,故应驳回启航公司对宇世都公司提起的诉讼。

2.即使一审法院认为立案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宇世都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但由于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大中公司有任何销售或者销售承诺,大中公司也不能成为专利侵权意义上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只对产品生产厂家提起诉讼,但生产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应移送案件。

赛乐公司没有回复。

大中公司没有发表声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发明专利权管辖权纠纷。如专利号为ZL 20171055的“不同用户终端多媒体通信跨层优化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2)域杜诗公司与大众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3)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1)域名杜诗公司和大众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其适格性直接影响到被诉法院的管辖权时,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部分被告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被告是否合格时,一般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达到可以论证的程度,无需审查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如果作为管辖权连接点的被告有资格,上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应该进入实质审判。

本案中,赛尔号公司提交了起诉时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海朝内证字第13488号、第13513号公证书,证明宇世都公司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大中公司承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杜诗公司主张上述公证书不足以证明启航公司主张的事实。在这方面,我们认为:

1.13488.公证书附件所列照片显示,名为“HoneywellHome智能家居解决方案”的展示台前标有“resideo”标识,展示台上陈列着漏水网关、漏水传感器、声光提醒、门窗传感器、智能摄像头等产品。泄漏网关产品包装外观展示型号为SMT-WLG-1301,印有HoneywellHome字样和resideo的图形标识,该产品一面包装外观布局与其他产品一致,声光报警器、泄漏传感器等产品其他面外包装印有“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津滨发展通厂21号楼中国制造”字样。根据3513号公证书的微信截图照片显示,“resideo智能家居”微信官方账号的主体为“宇士都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这篇微信官方账号文章中介绍了“Resideo”的相关信息。同时,该微信官方账号的图形标识与第13488号公证书所附照片中泄露网关外包装上显示的图形标识一致,综上所述,启航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初步证明宇世都公司与本案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之间的涉嫌侵权行为在形式上是可以论证的, 至少可以证明宇世都公司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符合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宇世都公司有资格作为本案被告。

多个原告起诉同一被告(最高院裁判: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情形下,法院可合并审理而无需征得被告同意​)

2.13488公证书及其附件所列照片显示,标有“HoneywellHome”字样的展示架位于北京大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塔店,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商业环境中通过广告宣传、展示展品的方式进行销售,即承诺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24条并未限制承诺销售时展品必须标明价格或者配备销售人员。由于该店铺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涉案大中型公司销售和承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被控侵权行为在形式上是可以论证的,至少可以证明大中型公司曾承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符合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大中型公司有资格成为本案的被告。

(二)域杜诗公司与大中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

在侵权纠纷领域,当多个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构成基于诉讼标的身份的必要共同诉讼,但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的共同诉讼。当多个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同损害时,基于诉讼对象的身份、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仍可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对于后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采取行动,法院可以不经被告同意,一并审理。

本案中,启航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大众公司承诺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宇世都公司制造。赛乐公司基于同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侵权结果部分重叠,从而构成同一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此外,本案审理于世都公司和大众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既可以防止或减少以同一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为主要诉讼标的时的裁判冲突,又可以适度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成本。因此,赛尔号公司提起的诉讼,与作为制造商的大中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后可以在实体中审理。域名杜诗公司请求驳回其诉讼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3)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专利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因侵犯发明专利权而提起的诉讼,被告被控制造侵权产品或者承诺销售该产品的人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本案中,域杜诗公司和大众公司都是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的适格被告,大众公司所在地在北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s2/]在启航公司已向承诺的卖方大中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宇世都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即宇世都公司主张的制造商住所地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公司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岑宏宇法官

佘朝阳法官

陈瑞滋法官

2000年8月12日


国鑫,官方助理

职员郑帅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原告不起诉被告会被判刑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百姓江湖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热情的邻居

    热情的邻居

    2022-03-15 06:30:24    回复

    权产品的被控侵权行为在形式上是可以论证的,至少可以证明大中型公司曾承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符合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大中型公司有资格成为本案的被告。(二)域杜诗公司与大中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在侵权纠纷领

  • 黎琼初子

    黎琼初子

    2022-03-14 21:38:07    回复

    还是你厉害

  • 赫连嘉晨珠

    赫连嘉晨珠

    2022-03-14 21:38:07    回复

    怎么会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