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3
在日常借贷关系中
有些人受“善良”或“面子”的影响
我立刻同意了借款人的担保要求。
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
担保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请和边肖一起找出答案...
01案情简介
2020年9月8日,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某项目委托贷款协议》,约定投资金额30万元,投资期限12个月。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2%。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该公司汇款30万元。同时,李某某作为这家公司的业务员,向王某某出具了一份《保证单》,主要内容为:今担保王某某《某项目委托贷款协议》,本金30万元,期限仅12个月,到期日为2021年9月8日。若到期日金及利息无法归还,本人自愿承担本金还款30万元。承诺人李某某。
2021年,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平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某某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王某某向平阴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了借款合同等证据。同时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证人李某某立即支付其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李辩称,王某的借款是自愿的,且存在公司指定的项目中。担保是事后出具的,因为有面子。如果是事先要求的,就不允许王转账。是一般保障,保障期已过。王某某应该起诉公司,向公司要钱。
02庭审
本案中,王某某依据李某某出具的担保书在本案中提起诉讼,主张担保人李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八条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王某某与李某某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涉案借款人虽涉嫌犯罪,但无证据证明王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笔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李某某自愿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故王的诉讼未超过保证期间。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某主张李某某承担担保责任,支付借款30万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因李某某的担保范围仅涵盖本金,不包括利息,王某某主张李某某应当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出借人提起的请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三条: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3法官声明
有句话叫“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因为面子或者非理性担保,会有自食其果的后果。所以签名担保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
保证人并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当被保证的债权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时,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要注意审查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和借款用途,防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发生。否则,即使借款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或构成部分非法集资,担保人也可能要承担担保责任,面临难以收回的风险。
-结束-
编辑|颜
审计|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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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刑事保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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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江湖惊叹
2022-03-14 07:48:44 回复
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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