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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河北日报深泽深泽县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深泽县人民法院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深泽县公安局深泽县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为确保深泽县疫情防控

来源:河北日报

深泽

深泽县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深泽县人民法院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深泽县公安局

深泽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为确保深泽县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县政法机关将严格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依法打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和无症状感染者,必须自觉接受隔离、强制隔离或者到指定医院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根据情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治疗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县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来自境外和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规定主动报告,隐瞒虚假病情、病史、居留史、接触史、行踪等重要信息,拒绝接受隔离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或威胁新冠肺炎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故意隐瞒,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或威胁新冠肺炎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验证、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控制等措施。由防疫检查站实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或拒不配合者,将视情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检查,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为预防、控制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疫情防治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庙会等聚集活动,违反疫情防治规定操办婚丧嫁娶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任务的医务人员、机关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延误诊疗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制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传播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相关药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惩。

10.违反规定,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情节较轻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传染病违法犯罪活动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预防防护产品和材料,或者生产、销售伪劣预防控制新冠肺炎药品、不符合人体健康防护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传染病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13.以疫情防控为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疫情防控期间,对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哄抢、破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5.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疫情信息而在微信群、朋友圈等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散布谣言,煽动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或者煽动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导致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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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的,依法严惩。

17.在疫情防控期间,连续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示威,聚众滋事,冲击政府机关或者政府疾控防疫部门,抢夺防疫物资等行为的。,扰乱疫情防治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由治安管理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其他人员,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从重处罚,有效惩治和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报案号码是110。特此公告。

深泽县人民法院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深泽县公安局

深泽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2日

辛集

辛集市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辛集市公安局、辛集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厉打击。

1.拒不执行辛集市人民政府和辛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依规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的;

二、阻碍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3.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因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密切接触而拒绝接受医学观察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5.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散布谣言,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哄抢、破坏、侵占、挪用与疫情防治有关的救灾物资的;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产品、材料,或者假药、劣药、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的;

十、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一、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旅游、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治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违反规定,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违反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等名义的,利用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十五、其他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做好防疫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疫情防控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电话:1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1月3日

三河市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三河市人民法院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三河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妨碍我市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处置患者尸体等措施的;拒绝服从人民警察在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袭警的;

三、来自疫区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的;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并拒绝接受医学观察;

四、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5.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七、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哄抢、破坏、侵占、挪用与疫情防治有关的救灾物资的;强迫或者故意损坏、侵占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产;

九、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材料的;

10.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延误诊疗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1.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各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十二、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采取在道路上挖掘、堆放泥土、石块等妨碍交通的行为;

13.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医护人员身上的撕扯防护用品、吐痰等行为,可能导致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治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五、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十六、违反规定,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七、违反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等名义。,利用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十八、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维护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疫情防控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电话:1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三河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4日

林西县

林西县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林西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县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突发传染病防治等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规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有关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部门。通知如下:

1.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病原携带者和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患者,未按规定报告其重点疫区旅行史、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或确诊人员到所在单位、村(社区)或乡镇,故意隐瞒其经过疫区的经历,拒绝接受检疫隔离,随意与他人接触,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是已被确定为疑似病例的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规定实施隔离或者居家医学观察,或者在隔离期间、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或者医学观察的。

三是从境外和疫情高、中风险区、疫区城市等重点地区返回(来)我县,故意隐瞒在疫情重点地区停留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工作人员转移时不如实报告行程,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电话询问等转移工作。

四、拒绝配合核酸检测、疫情调查、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旅行码、场所码查验、身份证核验、车辆检查、封闭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5.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或者以侮辱、威胁、伤害等方式阻挠、妨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6.编造虚假疫情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7.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书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书等证明文件。

8.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停业、关闭市场、禁止通行等疫情防控禁令和规定的。、违反规定组织群众集会、聚餐、娱乐和商业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和通知的。

9.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10.倾倒、弃置或非法处置含有新冠肺炎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

十一、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和挪用防疫救护物资和设备的。

十二、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囤积居奇,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帽、消毒液等与国计民生相关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生活用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防护帽、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医疗卫生用品,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合格的防治传染病的医疗器械的。

14.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延误诊疗,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五、药店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接触史人员或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患者,如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觉(嗅觉)减退等。,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组织婚丧嫁娶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风险。

十七、假借疫情防控,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虚假身份实施诈骗的。

十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林西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的通报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同时,请关注官方权威发布,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坚持出门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提倡用餐用公筷、垃圾分类等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主动接种新冠肺炎疫苗。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与疫情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与疫情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和稳定。

电话:1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林西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3日

来源|深泽发布、辛集发布、平安三河发布、林西发布

本文标签: 除了被诈骗的金额可以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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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三分酒意

    三分酒意

    2022-03-14 08:31:43    回复

    酸检测、疫情调查、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旅行码、场所码查验、身份证核验、车辆检查、封闭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5.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或者以侮辱、威胁、伤害等方式阻挠、妨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

  • 四虎归山

    四虎归山

    2022-03-14 10:37:31    回复

    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同时,请关注官方权威发布,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坚持出门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提倡用餐用公筷、垃圾分类等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主动接种新冠肺炎疫苗。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与疫

  • 南山鹤

    南山鹤

    2022-03-14 07:32:30    回复

    疑似患者,未按规定报告其重点疫区旅行史、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或确诊人员到所在单位、村(社区)或乡镇,故意隐瞒其经过疫区的经历,拒绝接受检疫隔离,随意与他人接触,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是已被确定为疑似病例的患者、密

  • 吕泽昌融

    吕泽昌融

    2022-03-14 00:27:56    回复

    可以啊

  • 党威逸茗

    党威逸茗

    2022-03-14 00:27:56    回复

    这也太内个了吧

  • 杨义伟光

    杨义伟光

    2022-03-14 00:27:56    回复

    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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