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未明确是否可以请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还是保守的,即违约责任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如果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主要原因是精神损害超出了合同的可预见范围。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纯精神利益的合同,一旦违约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民法典》第996条规定:“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突破了传统的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同时主张的原则,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这部民法典的亮点之一。然而,这一条款的法律适用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在审判中,要梳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对第996条的规定做出合理解释,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一、民法典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民法典》第996条中,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纠纷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为前提,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限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使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应仅限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因违约造成的合同精神利益损失,受害方还可以通过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第996条确立的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损害了人格权(如损害赔偿、违反许可),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是单纯的不侵犯人格权的违约,即使遭受精神损害,也不能适用本条。理由是:首先,从立法体例上看,第996条处于人格权而非合同的民法典中,属于侵害人格权的救济规则而非违约责任的救济规则。其次,从民法典看,人格权的保护路径是:类型确认加侵权责任,即通过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确定人格权的请求权类型,将针对各种人格权的不公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适用范围。因此,第996条“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规定,意味着违约行为也构成侵害人格权,承担侵权责任。最后,从立法目的来看,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举证责任、过错责任、举证责任限制、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违约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民法典》第186条关于违约请求权行使和侵权竞合的规定不能充分保护人身权益,第996条的立法目的是弥补请求权竞合制度的缺陷,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二。违约赔偿的行使方式
一直以来,学术界的目光都集中在违约是否会导致精神损害以及是否有必要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上,而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却鲜有论述。《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受害人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解读“不影响”这个词,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受害方有权通过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中的“不影响”可以理解为受害方在提起违约之诉时,因其他限制(如《民法典》第584条)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并不影响受害方再次提起侵权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认为第一点是合理的。首先,从字面解释来看,该条并未规定“受害方可以起诉侵权”等词语;其次,从民法典人格权编和本文的立法目的来看,为避免诉讼疲劳,通过赋予守约方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提起违约诉讼的权利,弥补我国立法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缺陷,加强人格权保护,是民法典的应有之义。最后,《民法典》第186条已经规定,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受害方只能选择一方行使请求权。如果将第996条理解为违约方单独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就显得多余了。因此,将该条中的“不影响”理解为“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更为合适。笔者认为,如果一方违约损害了对方的人格权,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方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违约赔偿
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这个协议有效吗?另外,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违约赔偿?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约定违约赔偿,所以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说,有约定从其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违约赔偿突破了合同行为,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其适用范围应由法律明确限定,在这种情况下排除当事人的约定。
笔者认为,由于《民法典》第996条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为适用前提,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依据,其主张依据由《民法典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编》提供, 因违约导致人格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归入侵权责任的范畴,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这种诉权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而不存在,也不因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而存在。
那么,第996条真的在我国建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吗?答案是存疑的,因为它没有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即当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但造成了合同精神利益的损失或损害了对方具有象征人格的特殊物时,违约责任能否延及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典中没有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医疗服务合同、监护合同、旅游合同等涉及精神利益实现的纠纷中,部分法院支持了非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做法并不常见。因为这类合同中的精神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应该属于合同领域的调整范围和可预见范围。因此,在实践中可以探索允许当事人在这类合同中约定违约精神赔偿的可能性。根据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过高或者过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整。
四。违约赔偿范围的界定
在违约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在侵权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是否受到合同领域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如何界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是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第996条实际上,违约之诉与精神损害赔偿以诉讼合并的方式一并审理,属于请求权的集合性质。因此,对依据该条提起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可以分为两部分,即由于原告提起的主诉是违约之诉,在确定管辖、诉讼请求依据、违约责任等方面应适用合同领域的相关规则。在确定精神损害程度和赔偿金额时,应比照侵权行为法和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因素综合判断。其次,由于这种情况属于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不受合同领域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第三,可以应用断层偏移原理。对方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加害方的责任。最后,要处理好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衔接,避免利益失衡。
虽然《民法典》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是通过对第996条的解读和分析可以看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不能扩展到所有涉及精神利益的合同,适用范围与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其他立法相比过于狭窄。要解决这一问题,司法实践的发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
(任,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维宁
本文标签: 已获得损害赔偿还能要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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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烟民
2022-03-14 01:25:01 回复
失,应该属于合同领域的调整范围和可预见范围。因此,在实践中可以探索允许当事人在这类合同中约定违约精神赔偿的可能性。根据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过高或者过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整。四。违约赔偿范围的界定在违约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在侵权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是否
帅到你羞愧
2022-03-14 07:38:42 回复
赔偿突破了合同行为,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其适用范围应由法律明确限定,在这种情况下排除当事人的约定。笔者认为,由于《民法典》第996条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为适
狮吼
2022-03-14 03:0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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