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83 | 评论:3
案例
被告吴柳受雇于被告资阳市瑞宇物流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运输车辆。2011年7月17日,吴柳驾驶川M52715(临)号货车在赤水市长沙镇将原告廖米茹撞倒,造成廖米茹受伤的交通事故。吴柳对事故负全责,廖米茹无责任。2011年7月17日至2011年8月23日,原告在四川省合江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1。左下胫骨开放性骨折;2、颅底骨折、脑脊液漏;3.胸腹部闭合性损伤;4.创伤性休克。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1月18日,原告转至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创伤后头部综合征;2.左胫腓骨骨折外固定后;3.颈椎病;4.风湿性心脏病合并瓣膜损害;5.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2012年6月7日,原告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拆除左胫骨外固定器后,于2012年6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胫骨骨折术后骨愈合。2012年6月22日,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程度分别为九级、十级、十级。2013年4月24日,袁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但被告资阳市瑞宇物流有限公司以原告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
审判
原告于2011年7月17日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伤,医疗终结后于2012年6月22日鉴定为伤残,确定其损失。2011年7月17日至2012年6月22日,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续接受治疗和鉴定,原告没有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人民法院不会保护被侵害超过20年的权利。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原告诉讼时效从2012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起诉时不超过一年。一审判决:被告资阳瑞宇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廖米茹损失。宣判后,被告资阳瑞宇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遵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用的几种诉讼时效启动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人身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人民法院不会保护被侵害超过20年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民事赔偿诉讼有二审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粉丝团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